第一届第七次会议

(七)第一届第七次会议

鉴于委员会中部分委员离退休、调动工作和年届高龄的实际情况,第一届第六次会议(1986.04,长沙)就委员调整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初步方案供农牧渔业部参考,至第七次会议前委员调整工作已告完成。

1987年5月20日农牧渔业部农业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纪要》的通知”[(1987)农(农经一)字第48号],确定了调整后的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组成。鉴于该《通知》发布时个别单位未确定推荐人选,1987年8月11日农收渔业部农业局发布“关于调整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的补充通知”[(1987)农(农经一)字第91号],补充苏州丝绸工学院周本立、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汪定芳为新任委员。

调整后的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由39名委员组成,其中继任委员14名,新任委员25名,程宜萍同志继任顾问(表1.9)。

表1.9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1987年8月)

1987年3月26—31日,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在广西南宁举行了第七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27人,委员代表2人,委员会委托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从事全国鉴定的人员,申报参加1987年度全国蚕品种鉴定的选育单位代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牧渔业厅、蚕业指导所、丝绸公司、土产公司和广西农学院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表1.10)。

表1.10 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与会代表名单
(1987.03.25—31 南宁)

注:加*者为审定委员会委员。

会议开始时,先就委员会的组织分工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推举高麟溢同志为主任委员,侯中澍、吕鸿声、朱竹雯同志为副主任委员,李奕仁同志为秘书长,潘传铭同志为副秘书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鉴定网点的组织协调事宜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办理。

随后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新品种的审定结果

根据全国蚕品种鉴定第八次工作会议提交的《蚕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五号)》,对1985年至1986年已经连续两年鉴定的5对新蚕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所选育的“研菁×日桂”、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蓝天×白云”(科7×康2)这两对夏秋用新蚕品种,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各地在夏秋蚕期试养推广,并通过了《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五号)》,呈报农牧渔业部批准。

2.1987 —1988年度蚕品种鉴定计划的安排

会议受理了三个单位提出的4对新品种参加全国鉴定的申请,同意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中新1号×日新1号”和河南省云阳蚕业试验场选育的“华豫×春云”两对春用蚕品种参加全国鉴定;同意并安排四川省现行春用新蚕品种“绫3·4×锦5·6”参加全国鉴定,申请手续容后补报;同意第五次会议受理苏州蚕桑专科学校选育的夏秋用新品种“丰花×永乐”推迟到1989年参加全国鉴定。

鉴此,1987年全国蚕品种鉴定计划任务安排为:春用品种4对,即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的“苏花×春晖”“中新1号×日新1号”,河南省的“华豫×春云”,四川省的“绫3·4×锦5·6”;夏秋用品种5对,即湖北省的“黄鹤×朝霞”,安徽省的“薪安×晶辉”,江苏省的“957×朝霞”,广西壮族自治区的“3新×5091”,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的“秋丰×白玉”。

3.桑品种第一批鉴定情况和第二批鉴定方案

(1)桑品种第一批鉴定情况:本批桑品种审定工作已开展3年,参鉴品种25个,对照品种7个(全国对照品种1个,地方对照品种6个),共32个品种,设珠江流域(广东蚕研所)、长江流域(四川阆中蚕种场、浙江蚕研所、江苏海安蚕种场、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湖北黄冈农校)、黄河流域(陕西蚕研所、山东滕县桑树良种繁育场)和东北地区(吉林蚕研所)4个区域、9个鉴定点,计78个种次。

1986年鉴定网点对首批参鉴品种的幼林期产叶量、叶质、抗性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和鉴定,其初步结果:亩产叶量超过对照品种的有育2号、育151号、育237号、湖桑7号、湖桑87号、伦教40号、塘10×伦109、试11号、吉湖4号、选秋1号、吉籽、吉鲁等13个品种;经春、秋两个蚕期的生物鉴定,两季叶质均优于对照品种的有洞庭1号、临黑选、滕桑3个品种;未发生萎缩病和细菌病的有湖桑7号、湖桑197号、湖桑199号、红沧桑、临黑选、梨叶大桑、黄桑、吉湖4号、和田白桑等9个品种。从1987年起进入成林期鉴定阶段,计划经两年鉴定后,作出分品种综合评价。

(2)第二批桑品种鉴定的申报条件和鉴定指标

①本批受理的品种为各地新选育的品种,已在生产上广泛栽培的品种一律不参加鉴定。

②申报品种必须有3年的品比试验资料或农村鉴定材料,并有较完整的农艺性状记载。

③桑品种鉴定,以亩产片叶量、担桑茧层量、抗逆性为评定品种优劣的主要指标。

(3)第二批桑品种鉴定的具体方案

①鉴定网点设置:全国分三大区(珠江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在广东、浙江、江苏、四川、山东、陕西等省共设6~8个鉴定点。

②参鉴品种数量:全国参鉴品种8~12个,各鉴定点参鉴品种不超过8个,每鉴定点土地约2.5亩,各点参鉴品种总和控制在50个种次左右。

③每大区域鉴定点的参鉴品种基本要求一致,便于统计分析。

④各地申报桑品种程序同第一批,从1987年起开始受理申请(通知另发)。在1988年11月份召开第一批桑品种年度工作会议时,邀请有关审定委员参加,进行第二批申报品种的参鉴审议。

⑤为保证按期开展第二批桑品种鉴定工作,凡申报的品种均需预先准备好接穗,每品种360根,以备供应各鉴定点繁苗之用。

4.《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的修改

审定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含本次会议),根据全国审定的实践经验和蚕种、蚕茧、蚕丝生产的实际状况与生产趋势,对1980年部颁《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中的某些条文,先后做了若干修改补充。为便于各省有关方面了解掌握,本次会议决定对其中的参鉴品种条件与申报程序、参考指标与审定指标两大问题做系统整理,重新印发。

5.关于全国蚕品种鉴定的验收报成果问题

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牵头,四川、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安徽、陕西、湖北8个省(区)的蚕研所(安徽为农学院蚕桑系)和试样厂(或缫丝厂、丝绸厂)共16个单位组成的全国桑蚕品种鉴定试验网点,自1980年设置并开展鉴定试验以来,已先后完成了24对桑蚕品种的鉴定试验任务,根据鉴定成绩和综合概评审定合格的10对新品种多数已在生产上推广使用,累计经济效益达1亿元以上,鉴定试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可比性达到国际通用水平;网点布局、试验设计、鉴定办法、管理制度等已基本符合原农业部下达课题任务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桑蚕优良品种的培育与推广开始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会议同意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全国蚕品种鉴定组代表鉴定网点整理成文的“全国桑蚕品种鉴定试验阶段总结”,并决定另行起草专题报告,建议农牧渔业部在今年的适当时候,对桑蚕品种全国鉴定试验工作组织验收或技术鉴定,以便鉴定网点申报科技成果,使桑蚕品种的鉴定、审定工作得到及时巩固与继续发展。

此外,本次会议还就鉴定试验需要增拨经费的问题和把桑蚕品种的鉴定试验项目延伸到生丝检验阶段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拟另行起草专题报告给农牧渔业部、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或会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