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净度、茧丝纤度与解舒率审定标准合理化的建议

3 关于净度、茧丝纤度与解舒率审定标准合理化的建议

蚕品种全国鉴定的审定标准,基本上是依参鉴新品种比对照品种的表现来加以审议的。但为了保证原料茧的品质,又对解舒率、茧丝纤度和净度3个丝质项目规定了“硬性”指标:春用品种——解舒率75%以上、茧丝纤度2.7~3.0D、净度93分以上;夏秋用品种——解舒率70%以上,茧丝纤度2.3~2.7D,净度92分以上。近年来的实践发现,上述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需要做适当修改,总的出发点是必须依据性状的稳定性表现,凡易动度小、稳定性好的性状,标准掌握上宜“严”;易动度大、稳定性差的性状,标准掌握上宜“宽”,即由“硬性”改为带有一定的“弹性”。

包括本文提供的数据在内,蚕品种主要性状遗传力与稳定性的研究结果表明,解舒率、茧丝纤度、净度3个性状在遗传力与稳定性之间并不成对应关系,而是分属3种类型:解舒率——遗传力小,稳定性差;茧丝纤度——遗传力大,稳定性也较好;净度——遗传力小,稳定性好。基于各自的特点,结合其他一些试验结果与全国鉴定的实践,就这3个项目的审定标准合理化问题,提出一些分析论证意见。

3.1 净度

净度,为生丝分级标准中的主要检验项目。尽管性状本身的遗传力小,但选择效果较好,比较容易改进,一旦选择到净度优良的蛾区,后代就比较稳定,不易受环境影响。因此可以把净度好坏,认作是品种的遗传特性,审定标准掌握上是可以从“严”,而且在全国鉴定中因净度较差而被淘汰的频率低于解舒,故可依原定标准审议。

本文表2所列数据表明,同一蚕品种净度成绩的好坏还带有地区性。江苏省近年“春种秋养”的实践则发现,同一蚕品种在不同蚕期饲养,净度表现不一,春期净度成绩普遍较优的品种,至秋期饲养会出现高低开差、波动较大的现象。造成这种地区性与季节性差异的原因,尚未明了,一般认为与饲料叶质与蔟中温湿度有关。在未查明原因并找出适当的解决办法之前,净度表现较差的地区与蚕期,更应选用净度表现既优且稳的蚕品种。

3.2 茧丝纤度

茧丝纤度,关系到生丝的定粒缫制,并间接影响到生丝的均匀度。茧丝纤度的粗细,虽属品种特性,但仍会在一定程度上受饲育上蔟条件的影响而变动。浙江农业大学蚕桑系等单位的试验数据表明,华合×东肥壮蚕期食桑量标准区的纤度为3.095D、增量20%为3.109D、减量至70%区为2.990D,高低差0.119D;不同桑品种之间也有差异,喂饲湖桑197的纤度为3.151D,食一之濑区为3.361D,食团头荷叶白区为3.057D,高低差0.304D;春期饲养时纤度为3.002D,中晚秋期为2.819D。绍兴地区农校以杭7×杭8供试,调查蔟中温度对茧丝纤度的影响,具体数据为17.7℃区3.20D,23.5℃区3.12D,30.10℃区2.90D,高低差0.30D,说明茧丝纤度随蔟中温度升高而变细。

农村养蚕条件千差万别,每家每户生产的蚕茧的纤度不可能粗细均一。丝厂方面从实际出发,历来就采取混茧并庄,筛茧分型、新薄配茧等办法,以解决原料茧茧丝纤度粗细不一乃至尴尬的问题。

要求修改茧丝纤度审定标准的呼声主要来自春用品种,增加春用品种泌丝能力即选自春用多丝量品种的努力,往往会连带出现纤度增粗的现象。

考虑到实验室成绩与农村成绩之间的开差,农村生产的原料茧之茧丝纤度本身就呈连续分布的实际状况,以及丝厂在解决纤度问题上的承受能力,我们认为对茧丝纤度的审定标准可做如下修改:茧丝纤度,以春用品种2.7~3.0D、夏秋用品种2.3~2.7D为原则,对于综合经济性状全面优良的春用多丝量品种可适当放宽,但最粗不得超过3.1D。

3.3 解舒率

解舒率与出丝率,与缫丝工业劳动效率即厂丝工本密切相关,同时也间接影响到生丝品位。它与茧丝长的乘积即解舒丝长,对于缫丝工业来说,具有更为实际的意义,是目前国内外蚕茧品质检验即缫丝计价中评级的主要指标。然而,在丝质3个项目中,解舒率却是最捉摸不定的一项性状,遗传力小,以气候为主、受多种因素影响,波动大,稳定性差。从全国鉴定6年的执行情况来看,原定春用品种75%以上,夏秋用品种70%以上的审定标准,就夏秋用品种而言,问题不大;但对春用品种的要求,似乎略为偏高。

华合×东肥是各方面公认的解舒率较高较稳的一对春用品种,但在作为全国鉴定第一对照品种的6年中,有4年的解舒率低于75%,6年中最高年为83.98%,最低年为69.93%,平均为74.69%,年度间、地区间总变异系数为13.53%。以华合×东肥的解舒率为100,现行品种的指数是96,审定合格的新品种是98,审定不合格品种则是81。可见,解舒好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品种特性,但是这种特性又受饲养上蔟条件制约,可塑性相当大。

众所周知,茧层率与解舒率呈显著负相关。华合×东肥的茧层率约为23.5%,而新育成的春用品种茧层率却高达25%左右;又前者的茧丝长约为1250米,而后者大多在1400米左右。用华合×东肥在不少年份都难以达到的标准,来要求新育成的多丝量品种,显然不尽合理。鉴此,解舒率的审定标准似拟作如下修改为宜:解舒率,以春用品种75%以上、夏秋用品种70%以上为原则,当对照品种的解舒率亦未达到审定标准时,可依解舒丝长超过对照5%左右且解舒率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5%之附加条件综合审议。总之,审定标准要制定得既不是轻而易举,又不是高不可攀、可望而不可即,即要体现出先进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此外,从开拓丝绸新用途、开发丝绸新产品的角度出发,还应该增设特殊蚕品种的审定业务,鼓励育种单位选育具有实用新价值的各种特色品种,这类品种的审定标准,可依实际情况另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