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第五次会议

(五)第一届第五次会议

1985年3月21—24日,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江苏镇江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20人,委员代表6人,承担全国桑·蚕品种鉴定任务的桑、蚕、丝共25个鉴定单位的代表,申报参加1985年度全国桑蚕品种鉴定的9对新蚕品种选育单位的代表列席了会议(表1.7)。

表1.7 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1985.03.21—24 镇江)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1.根据全国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单位第五、六次工作会议提交的《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报告》,对1982—1984年已经连续两年鉴定的4对新蚕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育成的夏秋用新蚕品种“新杭×科明”(新杭×科16),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各地在夏秋季节中气候条件较好的蚕期试养推广,并通过了“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三号)”,呈报农牧渔业部批转。

2.根据本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82年3月,镇江)关于现行蚕品种分批重新审定的决议,全国桑蚕品种鉴定网点于1982、1983年对现行生产用春蚕品种“731×732”(苏5×苏6)、“753×754”(杭7×杭8)和夏秋蚕品种“苏3·秋3×苏4”“浙农1号×苏12”等4对品种进行了两年的实验室共同鉴定。会议同意鉴定网点对上述4对品种所作的综合概评,决定将4对品种的鉴定成绩与综合概评通报蚕茧主产省份的茧、丝生产主管部门、蚕业科研教学单位。

3.会议受理了9个单位提出的9对新蚕品种参加全国鉴定的申请,同意下列单位选育的蚕品种参加全国鉴定。

(1)春用蚕品种: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731·753×川26·春42”;安徽农学院蚕桑系选育的“花茂×锦春”(这对品种申报时缺农村试养鉴定成绩,不完全符合报审条件,鉴于其系斑纹双限性品种,蚕种场要求比较迫切;加上1985年度参鉴春用蚕品种数少,鉴定网点可以安排,同意参加全国鉴定,但要求选育单位在今、明两年安排好农村鉴定,并将鉴定成绩寄送本委员会,供审议时汇总参考)。

(2)夏秋用蚕品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研菁×日桂”;江苏省无锡西漳蚕种场选育的“75新×7532”;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科7×康2”。以上3对品种安排在1985年参加鉴定。

江苏省浒关蚕种场选育的“957×7532”;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九西28×7532”。以上两对品种安排在1986年参加鉴定。

苏州蚕桑专科学校选育的“丰花×永乐”;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薪安×晶辉”(新九三×7412)。以上两对品种安排在1987年参加鉴定。

4.会议就几年来在审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审定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条文提出了修改和补充意见,决定由本委员会的委托机构整理后交下次会议继续讨论。

其中,关于桑蚕品种审定标准中的解舒率与茧丝纤度两个项目,暂做如下规定:解舒率与茧丝纤度,原则上维持原定标准,如遇特殊气候时可以参照对照品种的成绩综合审议。

会议建议本委员会的主持单位会同用种、用茧单位通过适当的方式(或设课题研究,或组织力量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学术讨论会等),就桑蚕品种的审定标准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研究,制订出一套符合茧、丝生产要求,有科学依据的、合理的审查标准。

5.会议期间,桑品种鉴定网点对《桑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试行草案)又做了认真的讨论修改,各鉴定点可按修改稿实施鉴定工作;《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已根据实践经验做过数次修改,除鉴定网点按细则要求实施鉴定外,可印发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参考。

本次会议还就有关今后桑、蚕品种选育方向与目标的问题,开展了初步讨论。鉴于蚕、桑品种在整个蚕丝业中的重要性,会议认为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应该继续深入。

自建立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制度以来,承担全国桑、蚕品种桑、蚕、丝鉴定任务的绝大多数鉴定单位,能够从全局观念和整个行业的需要出发,为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克服困难,想方设法安排落实鉴定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等;具体从事桑、蚕、丝鉴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审定工作细则》的要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精益求精,努力完成鉴定任务,体现出了责任感和献身精神。会议认为,品种审定是良种选育推广中的重要一环,鉴定工作是新品种选育科学实验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品种审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所有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他们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钻研精神,应当作为考绩、评定职称等的主要依据。

会议建议中央有关部门与地方茧、丝生产主管部门,承担鉴定任务的鉴定单位相互配合,适当增拨鉴定经费,添置或进一步改善鉴定网点的设备条件与工作条件,扩大鉴定容量,加快鉴定速度,使桑、蚕品种审定工作不断朝着科学化、标准化的方向坚持下去,推动整个蚕丝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