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蚕育种方向与评价标准探讨[6]
黄德辉1李 圣1孙家羿1李庆宝2童晓琪1
(1.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安徽合肥 230061;2.安徽省蚕桑服务站,安徽合肥 230001)
摘要·针对我国当前蚕区劳动力结构、蚕茧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发生根本性变化和气候环境日趋恶劣的实际情况,提出家蚕育种方向和目标必须面向生产进行变革,家蚕新品种的审定标准和评价体系要作相应调整的设想;以使通过审定的新蚕品种满足蚕茧优质、高产、省力化生产和蚕茧资源多元化利用的要求,提高新蚕品种的科技贡献率。
为了加强国家对蚕、桑品种的管理,促进优良蚕、桑品种的培育和推广,不断提高蚕茧产量与质量。国家农业部于1980年颁布了《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设置了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条例”对桑蚕春用及夏秋用蚕品种参加国家审定的程序、方法及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与此同时,全国蚕茧生产主产省(区、市)相继成立了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各省的审定条例,先后一大批桑树及家蚕品种通过国家或各省的审定或认定,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及各省的“条例(办法)”中严格规定了桑蚕品种审定标准及茧层率、万蚕产茧量、担桑产茧量、鲜茧出丝率、茧丝长、解舒丝长、解舒率、虫蛹率、纤度、洁净、产卵性能、概评等12项指标,其中担桑产茧量、解舒率、纤度和洁净等4项主要指标为必须达到规定的强制性指标。各育种单位只有严格参照审定标准,确定育种方向和选择目标,达到标准才能审定通过,取得审定合格证书的品种才能在生产中推广应用。因此,现行蚕桑新品种的审定标准对育种工作者有一定的导向和制约作用;同时,随着蚕桑产业链的延伸和蚕桑资源多元化的利用,蚕桑多用途、特用品种的选育显得日趋重要,而现行审定标准对此类品种又缺乏相应的评价依据,必须尽快建立与当前科研生产相适应的蚕桑新品种审定和评价体系。结合我国当前蚕区劳动力结构、蚕茧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发生根本性变化和气候环境日趋恶劣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以下调整家蚕育种方向与审定指标的设想,供各位同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