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鉴定的方法
桑蚕品种生产鉴定应尽量做到试验条件一致,减少人为误差。为了确保鉴定条件和方法统一,标准对饲育方式、各阶段的温度湿度、蚕座面积、上蔟与蔟中管理、消毒防病和采茧及收茧量调查等做了明确规定。蚕种催青在NY/T1093—2006《桑蚕一代杂交种繁育技术规程》中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标准参照执行。
2.1 饲养调查
与实验室鉴定相比,农村生产鉴定的设备条件简陋、技术力量薄弱。因此,对于品种性状调查主要应在实验室鉴定时进行,生产鉴定中饲养阶段只调查各参鉴品种的实用孵化率、龄期经过、盒(张)种收茧量和普通茧百分率4项。调查按常规方法进行。
2.1.1 实用孵化率 收蚁结束后,当日上午10时左右调查未孵化的良卵粒数,根据鉴定组织单位提供的蚕种良卵总数,按照下式计算实用孵化率,保留2位小数。
2.1.2 龄期经过 记录收蚁、各龄饷食和止桑日期与时间,盛上蔟日期与时间,计算龄期经过。
2.1.3 盒(张)种收茧量 按下列公式计算,保留2位小数。
2.1.4 普通茧质量百分率 按下列公式计算,保留2位小数。
2.2 蚕茧抽样与烘茧
农村丝茧育的目的是生产出优质蚕茧,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而蚕茧质量优劣的评价是通过丝质检验来实现的。先蚕茧按普通茧、双宫茧、下茧(穿头茧、印烂茧、薄皮茧、绵茧、畸形茧)分类称量,从普通茧中抽取丝质检验样茧。
根据GB/T9111—2006《桑蚕干茧试验方法》的规定,干茧检验需要样茧2份,每份5kg。但是因桑蚕品种生产鉴定已经有多个鉴定点,不需要留备样。本标准规定每个鉴定户每对品种抽取6.0kg鲜茧,每个试验点每对品种抽取正交种鲜茧12.0kg、反交种鲜茧12.0kg。
抽好的样茧应标明品种编号和鉴定点名称,并妥善摊放,及时烘茧。烘茧采用二次烘干法或其他生产上大面积使用的常规方法,烘至适干,称准净重,计算烘折,及时送达指定丝质检验单位。
2.3 丝质检验
丝质由指定的丝质检验单位按照GB/T9176—2006《桑蚕干茧》和GB/T9111—2006检验,在样茧送达后30日内完成。丝质检验检验项目:上车茧率、鲜毛茧出丝率、茧丝长、解舒丝长、解舒率、茧丝纤度、茧丝纤度综合均方差、粒茧丝量、清洁、洁净。其中鲜毛茧出丝率按下式计算:
鲜毛茧出丝率(%)=普通茧鲜毛茧出丝率(%)×普通茧质量百分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