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桑树品种审定条例》(试行草案)

(二)《全国桑树品种审定条例》(试行草案)

桑树是蚕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各地都保存有多种多样的桑树品种资源,也选育出一批新品种。一个优良的桑品种,对增加桑叶产量、增产蚕茧、提高茧丝品质和蚕种质量,都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正确地评价桑树品种的优劣和推广价值,必须对选育和引进的桑树品种以及现有生产用主要品种进行区域鉴定。通过评比,选出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桑树优良品种,尽快地投入大面积生产,为早日实现桑树良种化做出贡献。

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组织机构

1.全国桑品种审定工作,由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委员会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负责办理全国桑品种审定的计划安排、技术交流和资料汇总等具体组织工作。各省(区)桑品种审定小组负责本省(区)桑品种审定工作。

2.委员会选定有地区代表性的科研、教育、场圃作为鉴定单位,承担桑品种的区域性审定任务,组成全国桑品种鉴定网,鉴定单位依照委员会制定的工作细则进行鉴定,并负责提出鉴定报告。

·第二条 工作任务和职权

1.制定桑品种鉴定工作细则。

2.审定参加鉴定的桑品种在生产上的经济价值、确定其适应地区以及相应的栽培技术。

3.对省(区)的桑、蚕品种审定小组,负有业务指导之义务。省(区)的桑、蚕品种审定小组有向全国审定委员会报告本地区鉴定情况之职责。

4.定期召集各鉴定单位交流经验,检查执行情况。

5.对审定批准的桑品种,正式命名登记,发给“桑树优良品种证”,上报成果,给予奖励。

·第三条 审定程序

1.凡申请进行品种审定者,须填写“桑品种审定申请书”“桑品种说明书”(见后),并附“桑品种选育报告”,准备一定数量接穗条、一代杂交种苗木,于每年11月底前由各省(区)审定小组审定后报送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

2.审定委员会收到品种审定申请书后,研究决定取舍。对纳入鉴定计划的品种,及时安排区域鉴定地点。

3.鉴定单位必须按照工作细则进行鉴定,每个点除每年提出试验报告外,3~5年必须拿出综合报告,做出结论性意见,并进行审议。

4.在鉴定期间,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检查鉴定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四条 报审品种条件

1.报审品种应具备两年以上试验成绩或农村调查成绩(指成林桑)。

2.对桑品种的审定项目主要有高产、优质、抗性强三方面,若其中某一项成绩特别显著者,也可报审参加鉴定。

3.各鉴定点对照种的选定,见工作细则。

·第五条 经费

1.全国桑品种审定经费由农牧渔业部列支。

2.各省(区)桑品种审定所需经费由省(区)自行安排解决。

·第六条 附则

本条例自农牧渔业部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在试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由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