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第六次会议
1986年4月1—5日,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湖南长沙举行了第六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20人,委员代表9人,委员会委托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从事全国鉴定的人员,浙江、江苏、湖北、安徽、陕西、湖南等省级蚕品种鉴定工作具体负责人,申报1986年鉴定的3对新蚕品种选育单位的代表列席了会议(表1.8)。
表1.8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参会代表名单
(1986.04.1—5 长沙)
会议听取了全国桑·蚕品种鉴定网点提出的1985年度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报告,四川、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安徽、湖北、陕西、湖南、广西等10个省(区)交流了“六五”期间蚕丝生产、省级蚕桑品种审定和鉴定工作情况与“七五”期间的计划设想。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根据全国蚕品种鉴定第七次工作会议提交的《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结果报告(第四号)》,对1984年至1985年已经连续两年鉴定的2对新蚕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育成的夏秋用新蚕品种“芙蓉×湘晖”,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各地在夏秋蚕期试养推广,并通过了《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四号)》,呈报农牧渔业部批准。
2.会议受理了2个单位的3对新蚕品种参加全国鉴定的申请,同意安排参加全国鉴定。
(1)春用蚕品种: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苏花×春晖”。
(2)夏秋用蚕品种: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指导所选育的“3新×5091”;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秋丰×白玉”。
为了减少年度交叉,便于审定委员会与鉴定网点做到受理一批、鉴定一批、审议一批,决定对蚕品种的年度鉴定计划做如下调整。1986年完成春用2对、夏秋用3对品种的续鉴任务,提交鉴定结果报告,暂不安排新的品种参鉴;第五次会议受理的4对夏秋用品种和本次会议受理的3对品种,从1987年起安排鉴定试验。
3.会议认为桑品种鉴定这项基础工作必须坚持下去,今后两三年的主要任务是善始善终地完成第一批32个品种的鉴定计划,提交鉴定结果报告;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着手第二批鉴定计划的申报准备工作。
4.会议根据全国鉴定、审定6年来的实践经验与今后蚕种生产、蚕丝生产的发展趋势,对部颁《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中的某些条文做了如下修改补充。
(1)关于多元杂交蚕品种的鉴定办法:申请参加全国鉴定时,至少应有一期分列各种形式的鉴定成绩(三元杂交种为正反交4个形式,四元杂交种为正反交8个形式),供审定委员会受理时参考;确定参加鉴定后,具体提供哪一种形式的正反交,由申请单位自行确定。
(2)增加特殊蚕品种的审定业务:鼓励育种单位与丝绸行业等部门加强联系,根据市场需要和市场预测,共同讨论确定育种目标,组织一定力量从事具有实用新价值的各种特殊品种的选育,其鉴定办法与审定标准按实际情况另订。
(3)关于普通蚕品种的审定标准:
①净度:暂按原定春用品种93分以上、夏秋用品种92分以上的标准审定,待国家生丝检验标准修订后再作讨论。
②解舒率:仍依第五次会议议定的办法,即原则上维持原定春用品种75%以上、夏秋用品种70%以上的审定标准,如遇特殊气候时可以参照对照品种的成绩综合审议。
③茧丝纤度:春用品种的审定标准由原来的2.7~3.0D,改定为2.7~3.1D,夏秋用品种仍照原定标准,待做一些调查后再作讨论。
5.鉴于委员会中部分委员离退休、部分委员调动工作、部分委员年届高龄的实际情况,会议期间就委员调整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初步方案,拟与有关方面磋商后报农牧渔业部审批。为了便于委员会处理日常性的审定业务工作,会议建议农牧渔业部和有关部门协商,设立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6.为了广泛、有效地利用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审定的技术资料,设法加强全国鉴定、省(区)鉴定之间的交流联系,积极促进新品种的选育选拔与审定合格新品种的繁育推广,充分发挥新品种在提高茧丝绸质量、产量与整个行业经济效益上的作用,会议决定内部出版发行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年报》,具体编辑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会议认为,全国桑·蚕品种鉴定网点从事鉴定工作的科技人员,多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分别在不同专业岗位上做出了贡献;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该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并以其在全国鉴定工作中的业绩、水平作为技术职务聘任的主要依据。
我国自1980年实行蚕品种国家审定制度、1982年实行桑品种国家审定制度以来,经过6年的努力,桑、蚕品种的鉴定和审定工作已基本上走上正轨,蚕品种的鉴定、审定工作已经收到可观的实际成效。会议希望全国桑、蚕品种鉴定网点的各个单位、产茧主要省(区)的桑、蚕品种的审定机构与有关部门都能继续认真总结“六五”期间的经验,制订出“七五”期间桑、蚕品种鉴定、审定工作的总体规划设想,并从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安排落实好1986年度的鉴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