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蚕品种管理制度
1.1 日本的蚕品种指定制度
日本1931年首次公布《原蚕种管理法》,以法律形式对全国生产用蚕品种进行管理。1936年成立“蚕品种审查会”,实行蚕品种“指定制度”。1956年在农林省农业资材审议会设置蚕种部会,蚕种部会一方面审议和指定新的桑蚕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再调查,对优良的桑蚕品种进行继续指定,对落后的品种则取消指定,到1987年共指定推广品种原种153个(中系79个、日系74个),杂交种69个(春用34个、秋用33个、春秋兼用2个)。至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蚕业几乎消失,但其蚕品种培育技术和蚕品种指定方法仍值得学习借鉴。
1.2 印度的蚕品种管理制度
印度蚕丝产业发展迅速,成为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大蚕丝生产国。印度生产上主要使用“多化×二化”形式的杂交种,少数为“二化×二化”形式的杂交种。2006年设立中央蚕种委员会,下设杂交种认证委员会和蚕品种登记委员会,分别负责新品种认证和认证通过蚕品种的登记。
1.3 我国现代蚕业初创期的蚕品种指定制度
根据国际著名蚕学家吕鸿声先生对我国现代蚕业史的划分,1920—1949年为初创期。1924年在江苏、浙江2省开始推广一代杂交种;1929年江苏省蚕业改进管理委员会指定一化性西巧、西洽、化桂、翰桂、新桂、诸桂,二化性华五、华六等8个原蚕品种,使原蚕品种逐渐统一;1930年国民政府实业部设立蚕桑科,负责管理全国蚕丝业、颁布蚕种制造法规,同年颁布了蚕种制造取缔规则(普通种不准制造纯种,春用种以一化交一化及一化交二化为原则,夏秋用种以一化交二化及二化交二化为原则);1932年江浙统制委员会指定诸桂、新桂、新昌长、华一、华三、华五等6个品种为标准原蚕品种;1933年规定了标准原蚕品种的杂交方式,春用种为诸桂×新桂(正反交)、诸桂(或新桂)×华五、诸桂×华三,秋用种为华五×诸桂(或新桂)、华三×诸桂;1934年又增加西洽、西巧、翰桂、化桂、华玉、华六等为标准原蚕品种;1935年取消西巧、西洽、新桂,增加洽桂、西皓、华七、东庚、瀛真等原蚕品种;1946年又指定推广瀛翰、瀛文、华八、华九、华十等原蚕品种。1931—1945年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侵略者垄断蚕丝产业、掠夺品种资源,对我国蚕业造成毁灭性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