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品种国家鉴定方法
2.1 制订科学的鉴定方法
2.1.1 实验室鉴定方法:关于蚕品种实验室鉴定方法,1984年修订的《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工作细则》已经有很详细的规定,只需要做少量的修改基本上可以采用。笔者也曾对此做过探讨,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是实验室鉴定应当包括对原种的饲养调查和杂交种的试繁,优良的繁育性能是品种推广的三大前提之一;气候条件年度间有一定的差异,仅仅1次实验室鉴定不可能完全发现品种的优点或缺陷,因此实行连续2年同期鉴定是十分必要的。
2.1.2 农村生产鉴定的必要性:省级蚕品种鉴定一般都设农村生产鉴定,生产鉴定可以与实验室鉴定同步进行,以缩短品种鉴定年限,加快优良品种的推广。而国家蚕品种鉴定历来都不设农村生产鉴定,这是由于原来的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规定:参试的蚕品种必须是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并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农村试养成绩。为了完成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加快品种推广,20世纪90年代以后放宽了对参试品种的条件要求,只要求有1年以上(含1年)的多省区联合鉴定成绩并表现优良,即可申请参加国家鉴定。同时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分散养蚕,给生产试验的管理带来不便,数据可靠性较差。蚕品种选育的目的是要到生产中应用,而农村的饲养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控制)和消毒防病都与实验室存在差距,即实验室鉴定表现优良的蚕品种在农村条件下未必一定优良。因此,农村生产试验是品种鉴定的必要环节,有利于对品种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蚕品种农村生产试验可以参照有关省区的方法。如果能够形成全国统一的试验方法那是最理想的,有利于国家和省级鉴定网点的合作。
2.2 制订合理的审定标准
审定标准是蚕品种审定的依据,并对蚕品种的选育工作起着导向作用。因此,审定标准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以什么为衡量指标、指标应定在什么样的尺度等都是审定标准制定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标准过低,则审定通过的品种不能在生产上推广,或可能导致劣质品种进入生产,给行业带来危害;反之,则通过审定的品种太少,甚至造成优良品种被判不合格的情况。品种的审定要符合科学、切合生产实际,既要着眼于长远的发展,又要考虑当前的水平,并随着科技的发展、育种目标的调整和丝绸市场变化而及时修改和补充。农业部1980年颁布的《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首次规定合格品种的标准,而品种审定原则是“以与对照品种的成绩比较为主要依据,主要经济性状优于对照品种,其中解舒率、净度、纤度与生丝纤度偏差应符合规定标准”。1987年修订的标准增加了茧层率、出丝率、茧丝长、解舒丝长、4龄起蚕虫蛹率、万头收茧量、5龄50kg桑产茧量7个参考指标。1989年又对春用品种的解舒率指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该指标的弹性,要求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遇不良气候解舒率偏低时可依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5%为标准加以衡量。1994年颁布的审定标准,在解舒指标增加了解舒丝长作为选择项,并规定以上一轮试验表现较优并审定通过的品种为对照品种。这些标准对当时的蚕品种审定和蚕品种选育都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比较国家审定标准与浙江、四川等省区的审定标准,其主要差别在于“主要指标”项和“辅助指标”项的选择上。例如浙江省和四川省都把4龄起蚕虫蛹率作为主要指标之一,强调品种的强健性和蚕农的利益;国家标准中将4龄起蚕虫蛹率作为辅助指标。事实上,蚕品种的强健性不仅关系到饲养的难易和蚕茧产量的高低,同时也与茧丝质量密切相关。体质弱、死笼多,内印茧、烂茧比例高,丝质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把蚕品种的强健性作为主要指标列入国家审定标准。品种解舒率指标因其受环境因素特别是湿度的影响很大,采用与对照品种的相对值为指标更为合理;而茧丝纤度作为辅助指标比较合适。为了避免由于标准本身原因造成的误解或歧义,标准指标值应比鉴定统计结果数据多一位小数。例如,鉴定结果出丝率保留整数(如20%),而标准指标值应有一位小数(春用品种为19.0%以上),以利于作出合格与否的判断。
2.3 加强国家和省级鉴定的合作,建立区域鉴定试验网
生物试验受气候环境因素的影响很大,在试验设计中必须有重复,并进行多年、多点试验和方差分析。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土壤、水资源和气候等生态条件相差很大,作为蚕饲料的桑树品种及其栽培管理、养蚕技术等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不同的蚕品种对气候生态环境的适应也有明显的差别。因此,蚕品种鉴定试验网点的选择和布局要有代表性。以往的国家鉴定一般为每季6~8个饲养鉴定试验点,分布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四川、重庆、广东、广西和湖南等省(区、市),基本上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生态区,但是对每个生态区而言,试验点的数量还太少,密度不够。但是如果在每个生态区设立多个试验点,势必要加大品种鉴定的规模,再加上增加农村生产鉴定费用,目前条件下试验经费难以满足要求。
为了解决增加鉴定点与经费不足的矛盾,可以采用以下办法之一解决:
①春季除两广蚕区外,其他蚕区气候条件比较接近,品种的地区适应性较广;而夏秋季各地气候差异明显,对蚕品种的要求不同,适用区域小。鉴此,国家鉴定应以春用品种为主,夏秋用品种的鉴定主要由各省(区、市)进行。同时,加强国家鉴定与省级鉴定的联系,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②联合国家鉴定点与省级鉴定点,在全国建立4个区域鉴定试验网。即华东蚕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等;西南蚕区——包括四川、重庆、湖北、云南等;泛珠江/南方蚕区——包括广西、广东、湖南等;北方蚕区——包括山东、河南、陕西、山西、辽宁、新疆等。每个区域依托当地省(区、市)鉴定网设立5~6试验点。根据参试品种的特点,选择参加一个或几个区域的鉴定试验。这样审定通过的品种可以直接在适宜的区域内推广,缩短品种推广前的鉴定、中试年限,加速优良新品种的推广,促进蚕丝业的稳定发展。
2.4 丝质检验
丝质检验是蚕品种鉴定的重要环节,检验方法可在《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工作细则》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修订。目前丝质检验的主要困难是检验单位少,许多丝质检验企业已经转产或关闭,因而不能像以往那样每个饲养鉴定点对应一个丝质检验点。可以在每个区域试验网找一家试验条件较好的单位作为丝质检验点。
目前,邮政快递邮件一般4日以内可到达全国各地,蚕茧样品运输已经不成问题。因此,也可以将丝质检验集中在某家检验条件好质量可靠的单位进行。运输前应将蚕茧样品按规定要求烘干,每个样品装入纱布袋,然后用纸箱包装,以保全茧质。
蚕品种鉴定是蚕丝业的一项基础工作,必须继续进行,但其形式和方法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特别是在当前养蚕组织形式与技术标准、蚕种繁育供应、蚕茧收购经营等均处于变革过程之中,茧丝加工技术、生丝检验标准也在发生变化,政企与政事关系正在不断理顺的形势下,如何有效地整合与蚕品种审定有关的选育、鉴定、繁育、推广等资源,面临着新的挑战。相信通过有关各方和广大蚕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蚕品种国家鉴定工作搞得更好,以加速新品种推广进程,为行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