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试验
1.试验目的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和参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鉴定、评价新选育蚕品种(组合,下同)在我国不同蚕区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茧丝质及其他重要特征特性,为国家蚕品种审定和推广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2.参试品种与对照品种
参试新品种4对(次,含重复),对照品种3对(见附表2)。参试新品种的蚕种由品种选育单位提供,对照由试验主持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组织供种。每盒(张)蚕种的良卵粒数应一致(25000粒/张),母蛾检验合格。
参加A组春季试验的蚕种在感温期邮寄至试验主持单位,由主持单位统一调节胚子至丙1+,然后密码编号冷藏(2.5℃),根据鉴定点要求及时出库并邮寄蚕种。参加A组秋季和B组试验的蚕种,由育种单位(供种单位)根据鉴定点要求出库并邮寄蚕种。
未按方案要求按时提交合格参试蚕种的,取消品种参试资格。
3.生产鉴定试验要求
3.1 鉴定点数量和布局
每个鉴定点每对品种饲养正、反交各5盒/张,共10盒/张。每个鉴定点不少于5个重复(5户,每户2盒/张),参试品种与对照品种等量饲养。
各鉴定点选择的鉴定农户应具代表性,能代表区域内大多数蚕农的饲养条件和技术水平。同一鉴定点饲养条件和技术处理应基本一致。
3.2 鉴定时期
春季鉴定在鉴定点春蚕期(4—6月)进行,秋季鉴定在鉴定点秋蚕期(8—10月)进行。
3.3 鉴定户
选择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生产水平中等,具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房屋设施和劳动力较充足的农户作为鉴定户,同一鉴定点鉴定户的分布应相对集中。
以每盒(张)蚕种25000粒良卵计算,5龄最大蚕座面积应不少于30米2,上蔟面积不少于50米2。应具备相配套的消毒设备、养蚕和上蔟用具。蚕室应具有加温和通风设备,通风良好。
3.4 鉴定试验记录
每个鉴定户应有专人负责数据记录。记录应按鉴定附表认真、逐项记载,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4.生产鉴定试验方法
4.1 催青、收蚁和小蚕共育
催青、收蚁和小蚕共育按当地常规方法进行。
调查孵化整齐度,以齐(95%以上)、尚齐(95%~90%)、不齐(90%以下)区别记载。苗蚁以少、较多、多区别记载。
4.2 幼虫饲养
幼虫饲养按当地常规方法进行。
健康情况调查:观察记载有否死蚁、迟眠蚕和弱小蚕等发生,并以概述的方式表述。
4.3 蚕茧调查
4.3.1 上蔟与蔟中管理
各参试品种和对照品种所用的蔟具和上蔟环境应相同,正、反交分开上蔟,密度适中。温度以24.0℃±1.0℃为宜,春季温度低于21.0℃时应加温。蔟室光线明暗均匀,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震动、强风直吹、强光直照和温度剧变。
4.3.2 采茧与收茧量调查
春季在终蔟后第7天、夏秋季在终蔟后第6天采茧。蚕茧按普通茧、双宫茧、次下茧(穿头茧、印烂茧、薄皮茧、绵茧、畸形茧)分类。茧层结实的蛆孔茧、鼠害茧按普通茧计数,但另外放置。分正反交调查普通茧重量和总收茧量,计算普通茧重量百分率。
4.3.3 抽样
样茧从普通茧中抽取,抽样前先按照每对品种的饲养户数计算需要从每个鉴定户抽取的样茧数量。每一鉴定点每对品种抽取鲜茧2.0千克,正、反交蚕茧等量(各1千克),调查千克茧粒数,然后全部切剖,调查健蛹率。
4.3.4 调查项目与方法
4.3.4.1 盒(张)种收茧量 按下列公式计算,保留2位小数。
4.3.4.2 普通茧质量百分率 按下列公式计算,保留2位小数。
4.3.4.3 千克茧粒数 从普通茧中随机抽取1000克,称准质量,点数蚕茧粒数。
4.3.4.4 健蛹率 切剖4.3.4.3调查用的普通茧,按下列公式计算,保留2位小数。
5.生产鉴定成绩报告与综合评价
5.1 数字修约
取整数者,算到小数点以下1位,4舍6入5单双(5前为单则进1,5前为双则不进,0按双数处理)。取小数点以下1位者,算到小数点以下2位,4舍6入5单双。依次类推。
5.2 数据报送和汇总
鉴定结束后,鉴定点负责人应及时将鉴定成绩、检验数据送交鉴定试验主持单位。鉴定试验主持单位汇总各鉴定点的鉴定结果和饲养表现。采用算术平均和方差分析方法,统计分析各品种的鉴定结果。
当鉴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如桑叶农药或废气严重污染导致蚕中毒,或生产上大范围蚕病暴发等,鉴定组织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鉴定数据进行评估,提出数据的取舍处理建议。
5.3 品种评价
根据各参试品种的饲养鉴定表现,通过与对照品种的比较和统计分析,依据试验评价标准对各品种做出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参试品种体质强弱、饲养难易、产量高低,及其符合标准规定指标的程度,适宜饲养地区和季节等。
5.4 生产鉴定试验成绩报告表填报要求
5.4.1 表格填报内容
国家桑蚕品种试验生产鉴定成绩报告表。
5.4.2 鉴定成绩寄送日期
春期7月31日前,秋期11月10日前。
5.4.3 鉴定成绩报送单位
各生产鉴定点将鉴定成绩寄送给试验主持单位汇总,主持单位汇总核对后报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6.生产鉴定承担单位和参试品种
国家桑蚕品种试验生产鉴定承担单位见附表1,参试品种和对照品种见附表2。
7.其他事项
7.1 鉴定试验管理
为确保鉴定试验工作正常开展,鉴定试验实行封闭管理,参试品种选育单位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前往各鉴定点参观,不得向鉴定点查询品种表现和索取试验结果,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7.2 试验异常情况报告
试验期间如果发生影响鉴定结果的意外事件,须7天内电告、15天内函告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试验主持单位和试验点所在地省级蚕品种试验主管机构。同时,必须如实记录事件经过和对鉴定试验结果的影响程度,并将相关图文资料(包括发生原因和鉴定点照片)存档,以便核实、确认。
7.3 试验主持单位及联系人
试验主持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
联系人:陈涛、侯启瑞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四摆渡;邮编:212018
附表1 国家桑蚕品种试验生产鉴定承担单位(略)
附表2 国家桑蚕品种试验生产鉴定参试品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