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审品种条件与审定标准

(三)报审品种条件与审定标准

1987年5月20日,农牧渔业部农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纪要》的通知”[(1987)农(农经一)字第48号]指出: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于1987年3月26—31日在广西南宁举行了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调整后的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分工,审议了1986年度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报告,安排了1987年度蚕、桑品种鉴定工作计划,确定了第二批桑品种鉴定方案,研究了全国蚕品种鉴定的验收与申报成果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蚕品种鉴定中的申报条件与申报程序、审定标准等做了必要的补充和整理。

关于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报审品种条件与审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系根据原农业部颁《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草案)[(1980)农业(经)字第9号]和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历次会议所做的修改补充条文统一整理形成。自1987年起,受理新品种参鉴申请与审议鉴定成绩结果,均按本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1.关于报审品种条件

(1)报审品种必须要在性状稳定之后,有选育单位2次以上相同蚕期实验室杂交鉴定成绩和一期以上农村鉴定成绩(农村试养可与实验室鉴定同时进行),性状稳定,成绩表现确实优良,主要经济指标优于对照种并基本符合审定标准者,方可申请参加全国鉴定。

农村鉴定应不少于5户10张蚕种的试养数量。

报审品种需先参加省级鉴定、试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蚕品种审定、鉴定机构(无审、鉴定机构的省份由蚕茧生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2)报审品种需按规定格式填报“桑蚕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审定桑蚕品种说明书”一式60份,于每年年底前寄送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江苏镇江,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内)研究预审。

申报材料中有关新选育品种的亲本材料,新选配组合的对交品种,均应以正式定名(无正式定名者以最初育成、引进单位所定名称)填告,并说明其育成单位。申报材料必须对制种性能有明确的表述。

多元杂交种申报参鉴时,原则上要求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所有杂交形式一期的鉴定成绩;限于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全部提供者,至少应提供三元种正反交2个形式、四元种正反交4个形式的鉴定成绩。确定参加鉴定后,具体提供哪一种形式的正反交,由申请单位自行确定。

(3)报审品种须预先准备一定数量的蚕种,具体数量为:春用品种,由报审单位负责在春期催青前直接给鉴定网点各单位安全寄送一代杂交种蚕种(每品种28蛾框制种正反交各一张),并给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全国蚕品种鉴定组加寄28蛾原种各1张;夏秋用品种,由报审单位提供原种28蛾框制各1张,寄给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全国蚕品种鉴定组统一繁育分发。

(4)在一般情况下,一个育种单位一期只能申报1对品种参加鉴定;对育种力量较强的单位,可视鉴定网点的容量适当放宽。

(5)由于全国鉴定现行规定的第一对照品种在生产上的推广数量已日趋减少,并为此加列了若干参考指标,申报材料中有关对照品种的规定可以相应放宽,即可以用全国鉴定统一的对照种,或各省(区)的当家品种,或全国审定合格的品种作为对照。

2.关于审定标准

部颁审定条例规定,品种审定原则上以与对照品种的成绩比较为主要依据,凡主要经济性状优于对照种,其中解舒率、净度、纤度符合规定标准者,方可发给新品种证书。

“六五”期间,我国实用蚕品种布局发生显著变化,1980年时确定的全国鉴定第一对照品种华合×东肥、东34×苏12发种比例年趋减少,全国审定合格新品种的推广数量正在不断扩大但尚未形成绝对优势,省(区)间品种多样化的现象相对突出,丝绸工业与丝绸出口、内销的发展给原料茧质和品种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对审定标准做如下改动。

(1)为保持资料的连续性与数据的可比性,即便于垂直比较,在新的对照品种尚未确定之前,“七五”期间仍沿用现行的对照品种,即在实施全国鉴定试验时,春期仍以华合×东肥、夏秋期间仍以东34×苏12作为第一对照种;为便于水平比较,在受理申请、审议结果时,辅之以茧层率、出丝率与茧丝长等下述参考指标加以综合衡量。

春期:茧层率24.5%以上,出丝率19%以上,茧丝长1350米以上,解舒丝长超过对照。

早秋期:茧层率21%以上,出丝率15.5%以上,茧丝长1000米以上,解舒丝长超过对照。

无论是春用品种或夏秋用品种,4龄起蚕虫蛹统一生命率、万头产茧量、担桑产茧量应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8%。

(2)考虑到现行生丝检验以偏差定等和满足丝绸行业技术改造的需要,提请育种单位注意缩小蚕品种茧丝纤度的粒内开差与粒间开差,审议结果时加列茧丝纤度综合均方差作为参考指标,其标准定为:春期少于0.65D,早秋期少于0.50D。

(3)解舒率、净度、茧丝纤度3项审定标准,除春用品种的解舒率一项需做适当修改外,其余维持原规定。净度:春用品种应不低于93分,夏秋用品种应不低于92分;茧丝纤度:春用品种为2.7~3.1D,夏秋用品种为2.3~2.7D;解舒率:春用品种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遇不良气候解舒率偏低时,可依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5%为标准加以衡量;夏秋用品种应不低于70%。

(4)增加特殊蚕品种的审定业务,鼓励育种单位与丝绸行业等部门加强联系,根据市场需要与市场预测,共同讨论确定育种目标,组织一定力量从事具有实用新价值的各种特殊品种的选育,其鉴定办法与审定标准按实际情况另订。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

198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