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鉴定的要求
1.1 鉴定点设置
桑蚕品种生产鉴定要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为此鉴定点的数量应达到一定规模,以满足统计学的要求。同时,需要考虑出现各种偶然事件的可能性,如由于自然灾害和农药中毒等人为因素造成某个鉴定点的数据远离真值等。因此,《桑蚕品种生产鉴定方法》标准规定至少设置4个鉴定点。每个鉴定点4个鉴定户,2户养正交种、另2户养反交种。
另一方面,由于各地区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相差较大,桑园管理和饲养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因此,鉴定点应能代表某一蚕区类型的自然条件和技术管理水平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鉴定户应具备当地中等以上生产技术水平。
1.2 鉴定年限和饲养数量
桑蚕品种生产鉴定是在实验室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品种鉴定的继续。同一地区,年度间气候条件可能产生较大的差异,为了减少这种差异对品种的影响,标准规定每对品种在相同季节鉴定2年。
饲养数量各省区现行方法有较大的差异。根据目前实际状况,结合品种鉴定成绩统计要求,确定每对品种饲养总数不少于50盒(张)蚕种,其中16盒(张)进行鉴定调查,其余蚕种饲养情况作为参考。每个鉴定点每对品种饲养调查4盒(张)蚕种,每个鉴定户每对品种饲养1盒(张)正交或反交蚕种,正交种和反交种饲养数量相等。
1.3 对照品种
作为科学试验,桑蚕品种生产鉴定必须设立对照,以便对新品种的生产性能和经济效益等进行比较分析。标准规定对照品种应与同级实验室鉴定一致。由于各地自然条件不同,桑蚕品种的推广也呈现多样性局面,生产鉴定试验的对照品种常常不能与试验点所在区域的主推品种吻合,此时应选择当地的主推品种作为第二对照品种,其成绩作为评价品种地区适应性的参考,以利于新品种审定通过后在该区域的推广。
1.4 设备条件
桑蚕品种生产鉴定要求每盒(张)蚕种(按25000±500粒良卵计算),5龄期蚕座面积应不少于30m2,上蔟面积不少于50m2。鉴定户应具备相应的消毒设备、养蚕和上蔟用具;蚕室有加温和通风设备,通风良好。
1.5 鉴定记录
每个鉴定户应有专人负责数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每日天气、温湿度,收蚁、各龄眠和起日期和时间,上蔟、采茧日期,主要技术处理,蚕体发育情况,实用孵化率、收茧量调查数据。记录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