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第一次会议

(二)第二届第一次会议

1990年12月8—10日第二届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在福建省漳州市召开了桑蚕、茶树、果树品种专业委员会会议。出席桑蚕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23人,超过本专业委员会法定委员人数的一半,委员代表1人,特邀代表3人,合计27人(表1.13)。

表1.13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与会代表名单
(1990.12.8—10 福建漳州)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会议于1989年8月20—23日(兰州)、1989年9月24—27日(苏州)分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

兰州会议有水稻、麦类、蔬菜3个专业委员会参加;苏州会议有玉米、高粱谷子、薯类、棉麻、油料、大豆、糖料7个专业委员会参加。农业部副部长陈耀邦,农业司司长王甘杭,副司长罗文聘、张世贤分别主持了会议。全国种子总站站长陶汝汉,副站长李梅森、郭恒敏参加了会议。

会议议题:颁发由农业部部长何康签名的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任命证书;讨论修改种子管理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细则,即有关农作物品种审定部分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

会后,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第10号部长令,颁布《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章程》规定,审定标准由各专业委员会实施,《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作为《章程》的附件,同时颁布。其中包含11类作物的审定标准:①水稻,②麦类,③玉米,④高粱谷子,⑤薯类,⑥大豆,⑦油料作物,⑧棉花,⑨蔬菜,⑩糖料作物,1桑树、桑蚕。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学习了农业部于1989年底颁布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试行)》与《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根据《章程》与《办法》,结合蚕、桑品种审定的历史与特点,进行讨论、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关于新品种的审(认)定结果

(1)蚕品种:会议对1989年至1990年已经连续两年鉴定的7对蚕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湖北省审定通过的春用蚕品种“春·蕾×镇·珠”和苏州蚕桑专科学校选育的夏秋用新蚕品种“浒花×秋星”,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待农业部颁布后,可在全国各地春期和夏秋蚕期试养推广(详见附件1)。

(2)桑品种:依照全国品审会“关于申报全国审定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对申报审定的2个桑品种进行了审议,认为广东省顺德县农科所申报的杂交桑“沙2×伦109”,已经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并业已在广东、广西、湖北、四川等省(区)推广应用,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及认定条件,同意予以认定,呈报农业部颁布。

其他参鉴、申报的蚕、桑品种,均作缓审处理。

2.关于蚕桑品种鉴定办法与部颁《审定办法》的衔接及柞蚕品种的审定

(1)蚕品种:继续依照部颁《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80)农业(经)字第9号](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该审定条例改为审定实施细则,不另行下文)实施,即申报全国审定的蚕品种必须参加全国蚕品种鉴定试验网点的鉴定试验,根据鉴定结果报告进行审定。

(2)桑品种:可以按照《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申报、审定;目前已在进行的第二批桑树品种国家区域试验,按照原定方案、方法继续进行。

(3)柞蚕品种:柞蚕茧丝绸为我国的特产,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90%。为了促进柞蚕品种的改良进步,决定将柞蚕品种列入全国审定的业务内容,按《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申报、审定。具体审定标准及工作细则等,由辽宁省农牧厅及有关省(区)单位协助本专业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审议后报批实施。

无论是桑蚕品种、柞蚕品种,还是桑树品种的试验,审定工作都要设置合理试验网点,通过国家试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试验网点的交叉途径,逐步过渡到区域性试验,并以在区域性试验中的表现作为国家级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1991—1992年,争取先把国家桑蚕品种的区域性试验网点建立起来,为此建议在现有全国鉴定网点的基础上,在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区域试验网点。各省的国家区域性试验网点数如下:四川3~4个、重庆1个、云南1个、贵州1个;浙江2~3个、江苏2~3个、安徽1~2个、湖北1个、江西1个;山东2个、陕西2个、河南1个、山西1个、河北1个;广东2个、广西1个、湖南1个,以形成西南地区、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珠江流域4个国家区域试验网。

3.关于认定品种的问题

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审定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1990)农(品审)字第2号]中关于认定品种问题的条款精神,决定争取在1991—1992年期间进行并完成桑树、桑蚕、柞蚕品种的认定工作。

认定品种的范围:1980—1990年(即80年代使用)的优良品种。80年代使用、具有与当地当时对照品种两年以上品种比较鉴定试验的数据资料,综合经济性状表现优良,并且现还继续使用的品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认定。

(1)经过一个省级品审会审(认)定通过,跨省推广面积占该品种推广总面积10%者。

(2)两个以上省推广,有两个省推广面积各占推广总面积10%者。

(3)在一个省(区)内推广面积达到适宜蚕期饲养量的30%以上者。

推广数量:当年桑树品种5000亩(333.3hm2)以上,桑蚕品种1万张以上,柞蚕品种产茧5000担(250吨)以上。

4.关于开展特殊品种审定业务的问题

为推动品种选育、增加技术储备、开发桑蚕茧丝绸等新产品,鼓励育种单位与生产应用单位联系协作,引进发掘新的种质资源,采用新的育种技术方法,育成具有明显特征的特殊用途桑树、桑蚕、柞蚕新品种,决定新开特殊品种审定业务。

申报条件:①性状已经稳定,具有明显特征与特殊用途;②已有应用实例,具备经济效益,可以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鉴定办法:由育成单位报请审定委员会同意,委托包括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全国品种鉴定组在内3个以上专业或应用单位共同调查鉴定,申报前邀请3名以上审定委员会委员赴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实物测试。委托鉴定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理。

审定标准:视育成品种及其用途另定。

5.关于桑蚕品种审定标准的修改补充问题与更换对照品种的问题

(1)审定标准的修改补充:由于国家标准局已经颁布,行业已经实施《桑蚕茧(干茧)分级和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规定以解舒丝长作为干茧分级的主要项目,所以确定对桑蚕品种审定标准中的解舒率指标作如下必要的修改补充。

春用蚕品种:解舒率75%以上或解舒丝长1000米以上。

夏秋用蚕品种:解舒率70%以上或解舒丝长700米以上。

(2)对照品种的更换:20世纪80年代全国鉴定统一使用“华合×东肥”与“东34×苏12”作为第一代对照。近年,这三对品种在生产上已很少采用。根据各省现行品种的应用情况,决定从1990年起对全国鉴定的第一对照种进行更换。春期:菁松×皓月;早秋期:苏3·秋3×苏4。

6.关于《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中两个问题的改动

国家鉴定试验网点1990年度工作会议,就《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与《桑蚕茧(干茧)分级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的衔接问题和正反交分开饲养合并缫丝以简化鉴定试验的问题,提出了两条合理化建议。经讨论同意所提建议,并据此对《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有关部分做相应改动。

(1)为使品种鉴定成绩符合缫丝工业的实际,《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中的“丝质鉴定项目及计算方法”。具体方案:茧质分类标准与一粒缫试验,解舒调查,缫丝调查的工艺、条件、方法,按照桑蚕丝检验方法执行;各项调查供试茧数量与重复区数因受样茧数量的限制,仍照《审定工作细则》执行,即切剖调查100粒,从一粒缫调查用茧100粒,解舒调查400粒一区重复三区,缫丝调查或者洁净、清洁检验用茧250克。

丝质检验方法向国家标准靠拢后,对鉴定试验成绩的影响,待1991—1992年度鉴定成绩汇总时再做分析。

(2)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四川省蚕业研究所等所作的正反交分开缫丝与合并缫丝的对比试验表明,两者的成绩基本一致,没有显著差异;大面积生产上一直实行正反交混合收烘、缫丝,因此减少试验设区,实行正反交合并缫丝鉴定的方案是可行的。这样做更符合茧丝生产实际,同时又能在必要时适当增加鉴定网点的容量,以加快新品种鉴定投产的进程。具体方案:正反交各养4区,每区400头,鲜茧茧质调查结束后,正反交等量(或等粒数)合并烘干,送样缫丝。

但是申报参加全国鉴定的品种,申报材料中则应具有正反交分开缫丝调查的成绩。

7.编印《1986—1990年蚕桑品种国家审定工作年报》和《80年代家蚕新品种介绍及繁殖方法》

作为历史资料与技术资料,审定委员会业已于1987年编印出版了《1980—1985年蚕桑品种国家审定工作年报》,为确保完整性与连贯性,决定立即着手编印《1986—1990年蚕桑品种国家审定工作年报》,同时为便于各地引进推广新蚕品种,决定以审定委员会的名义,编印出版《80年代家蚕新品种介绍及繁殖方法》。具体编辑、印刷、出版事宜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组织。

8.关于1991—1992年度全国蚕品种鉴定试验的计划安排

会议受理了广东省丝绸公司蚕种繁殖试验所选育的“东43×7532·湘晖”和广东、广西、湖南三省(区)蚕研所协作选育的“芙·新×日·湘”两对夏秋蚕品种的参鉴申请,同意安排参加1991—1992年度的全国鉴定试验。

由于本次会议较以往提前举行,一些单位来不及申报,1991—1992年度其他品种参鉴申请的受理授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组织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鉴定组成员研究提出意见,并征得主任委员同意后,向委员通报,并将鉴定计划任务下达给鉴定试验网点。

附件 1.桑蚕新品种简介(见本书第三章)

2.桑树品种简介(见本书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