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确立的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在长达三年之久的反复讨论、修改后,终于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并将于1997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合伙企业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企业组织方式。但是,在较单一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历史时期,这种企业形式却在我国被抑制了。改革开放以后,允许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合伙企业才有了生存的空间。但由于环境的不尽如人意,合伙企业还未得到充分地发展,甚至大量地以隐蔽的状态存在着,典型表现为合伙企业挂靠为集体企业。有资料表明,1994年注册为集体企业,实为自然人合伙的经济组织有23万家。这种扭曲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合伙立法的简陋、不完备,以及按照投资主体属性进行企业立法的传统立法模式所导致的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

《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投资方式、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特征制定的又一部重要企业法律。它的颁行将结束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不健全、不完备、不规范的局面,为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平等的法制环境。

合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涉及到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问题。这也就是说法律既要保障合伙人权利的实现,又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如何平衡二者的利益、合理规范合伙人之间、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一个需要很好研究的法律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合伙企业法》颁行之际,我的三位博士生合写的这本《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也将与广大读者见面。他们对合伙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起始于1995年秋我给他们讲授的有关合伙企业立法的课程。在其后的一年半时间里,他们不断地学习和总结,终于写成这本既有法理分析,又注重实务操作的著作。我相信,该书不仅将弥补我国合伙理论研究的不足,而且也是一本学习、掌握、运用《合伙企业法》的好教材。

该书是他们三人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完成的。作为他们的老师,我始终参与指导了该书的写作,并对书稿作了最后的修改和审定。故此,我很高兴地向读者推荐这本书。

图示

19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