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第一节 合伙 企业的设立条件

我国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具体程序都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合伙企业的设立行为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所谓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是《合伙企业法》针对合伙企业的法律内容所下的定义,即合伙企业的实质内容。为了保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并严格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其运作行为,就必须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加以详尽的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条件: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第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第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这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要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