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协议
合伙人A (详细住所)
合伙人B (详细住所)
合伙人C (详细住所)
上述合伙人为共同从事××营业(或创办××合伙企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地
1.合伙企业全称为××××,简称××。
2.合伙企业位于×××,主要在×××地区从事营
业。
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主营
兼营
三、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从事营业,直到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或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为止。
或者: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限为×年,除非届满之前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列举的解散合伙企业的情况。
四、合伙人的出资
1.合伙企业资本总额为××万元,其中每位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所占比例是:
注:“其他”包括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这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并要求全体合伙人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合伙人的出资期限为(可以约定一期、二期或最后期限)
A:
B:
C:
未按期缴付出资不影响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负的连带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每个营业年度末合伙人可以按第一款比例或自由追加投资。投资的追加应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4.合伙人的投资应分帐记录并连同相关产权证书集中保管于主营业地。
五、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法
1.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均按照A×%,B×%,C ×%进行。
2.按年度进行利润核算和分配。每期企业利润的×%用于分配;×%用于企业积累。
3.在每个营业年度末,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可以对本条第一款比例进行调整。
六、会计及帐册保管
1.合伙企业按照通行的会计方法或法律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营业记录、核算、存档。
2.每年的会计报表和帐册应置于主要营业地,供合伙人查阅。
七、合伙事务执行
1.A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①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
③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2.B、C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检查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并有权与A共同决定《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及其以下事项:
①××万元以上的重大交易项目;
②改变企业经营范围;
③其他约定事项。
3.A不得超越权限执行合伙事务,不得私自决定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因越权或违反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A一人承担。出现下列情况A有义务向其他合伙人汇报情况:
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②经营出现严重亏损;
③其他约定事项。(https://www.daowen.com)
4.A可以辞去合伙事务执行人职务,B、C也可以撤回对A的委托;在任何时候,A、B、C都可以重新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平等地行使对外代表权。此项变更须进行变更登记。
八、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报酬和费用补偿
1.合伙事务执行人实行有偿劳动,支付报酬的办法可以事先折算为出资,体现在利润分配比例中,也可以实行年薪;或者两者相结合(合伙人应根据情况约定)。
2.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事务过程中的合理费用由合伙企业负担,根据财会制度报销。
九、入伙、退伙
1.接纳新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入伙协议;新入伙人应承认本协议,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责任,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于未约定合伙经营期限)合伙人可以退伙,但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退伙人应予以赔偿。
3.(适用于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在第三条约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退伙:
①全体合伙人同意;
②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使自己蒙受损失或利益减少;
③因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或负债过大不能继续参加合伙;
④其他约定情况。
违反以上四点而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4.退伙时应当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结算;退伙人可分配的财产份额包括:(1)原始和追加(如果有的话)的投资;(2)累积的未分配净利润(资产总额减去所有对外债务,再减去全部合伙人的投资额),但不包括商誉、商号等无形财产。
5.退伙人财产份额分配办法为:先返还原始投资,对于累积的未分配净利润应考虑合伙人的过错,如果其他合伙人存在过错,应按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配给退伙人;如果退伙人存在过错,可适当减少分配比例。
十、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继续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按照本协议第9条第4款的办法退还给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以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十一、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因下列情形解散:
①本协议约定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②合伙人退伙或死亡,其余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或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③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④因法院判决或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合伙。
2.合伙企业解散后,依《合伙企业法》对企业进行清算。
十二、禁止义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为以下行为:
①在合伙存续期间,私自从事与合伙营业相同的业务;
②在退出合伙两年期间,从事与合伙营业相同的业务;
③在合伙存续期间,私自转让、出卖其在合伙中的财产;或者因个人债务将其抵押或设质;
④与合伙企业从事交易。
十三、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愈期半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设质的,应以其他财产替代设质财产,解除质权;并对因设质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亏损或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而又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协议申请仲裁;如果有一名合伙人不同意仲裁,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附款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A(签章) B(签章) C(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