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合伙企业的法律行为,而且包括各类实际事务工作,如组织生产、会计与财务管理、通讯联络、与客户的谈判等等。至于订立或变更合伙协议,增加或减少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数额,接受新合伙人或批准原合伙人退伙等涉及合伙企业的基本建设或人事关系的法律行为都不属于事务执行的范围。
应为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与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事关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后者则与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相联。在一般情况下,事务执行行为与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同一行为。但是,如果从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来看,该行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行为;从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看,则是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也就是说,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合伙人内部彼此之间应负的责任,要求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得侵犯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的行为则反映了一种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即表明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以订立买卖合同为例,假设某合伙企业与另一方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这一行为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考察,该行为属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行为;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外部关系考察,该行为则属于合伙人代理合伙企业的行为。在内部关系中,事务执行就涉及到事务执行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问题,此时需要弄清的问题仅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有必不可少的事务执行权,与该合伙人是否有对外的代理权无关。如果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执行事务,其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在外部关系中,只要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拥有对外代理合伙企业的权利,就可以不管他是否拥有事务执行权,即合伙人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代理合伙企业签订该买卖合同的合伙人没有事务执行权,该合同同样发生法律效力。从权利角度观察,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与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内部关系中的权利,而后者则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外部关系中的权利。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就体现了将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权与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加以区分的原则,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正是基于这一区别,我们在本章中,仅在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范畴内探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即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而将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放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章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