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差异

二、合伙 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差异

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不同之处可能主要由投资人单一和多数而引起。

首先,合伙存在两个以上投资人,因此合伙比独资具有筹措资金的优势。而且通过使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成为合伙人可以避免雇用经理带来的问题。同时,不管出资的性质如何,只要是合伙人都按照出资或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存在分散风险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合伙比独资更容易迅速集结资本,也容易分散投资风险。但这种优势也可能转化为合伙企业的劣势。这是因为:

独资企业的特征在于它是一人投资、一人独享利润、一人承担风险的一种营业组织,企业的盈亏责任最终落在一个人身上,这给了业主最大的激励和约束。其激励来自业主独享利润;其约束来自他自己承担亏损的风险。因此企业主在经营中会勤奋努力地工作、谨慎合理地决策、密切严格地监督下属,总之会为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自觉努力地工作,这也就是说在独资企业不存在对企业所有人的激励和约束问题。

而在合伙企业中,存在共同所有要素。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企业必然会导致合伙人(所有人)之间的目标和利益和冲突,产生规避和欺骗的危险。这是因为在合伙企业中,任何一个合伙人的行为后果(利益或损失)都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而不是他一个人承担,这有可能使他付出的努力与他所获得的成果不成比例,同时也有可能把自己疏忽的责任转嫁给其他合伙人。这样不管每个合伙人平等地享有经营管理权,还是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经营,都可能存在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不为别人知晓的内情)谋取私利、转嫁风险或逃避责任。一旦有这种合伙人出现,势必引起合伙人之间的相互指责、猜疑、不满,最终导致合伙的解散。因此,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是合伙设立和发展的必备要素。如果合伙人之间缺乏或丧失相互信任,那么合伙所具有的优势也就可能转化为劣势。

其次,在企业的控制方面要比独资企业复杂得多。不管独资企业设不设经理,最终的决策都集中在业主一人手中,因此易于实现投资人的意志,并且得益和损失的风险全由他一人承担,不存在相互“搭便车”或推诿责任的问题。而合伙企业即使在推举了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设立经理,重大事项仍然由全体合伙人定夺。而合伙的决策原则是:合伙人每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这样,假如某合伙人反对某一决议,认为它导致严重亏损,他不能用对外通知或声明不负责的办法推卸责任,唯一保护办法是退出合伙,这样他又得对其他合伙人因其退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何避免决策过程中的意见分歧、集中决策权是合伙面临的一大难题(这一问题在合伙人超过5—7名的情况下更加严重)。

合伙与独资企业的最后一点的差别表现在合伙投资权益的可转让性。一般来讲,独资企业主只能通过彻底出让企业或解散企业的办法,才能撤出投资。而合伙企业由于存在两个以上的投资人,资本的撤出既可以采取退伙的方式,也可以将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这种投资权益的可转让性为不想继续维系合伙关系的合伙人撤出合伙提供了便利。在一定意义上投资权益的可转让性是多主体投资的必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