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清算的方法
各国对执行清算的方法规定有异,有的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如《德国民法典》第730条第二款就作如此规定。有的则不拘于此。比如,依《日本民法典》第670、686条之规定,在清算人有数人时,清算事务的执行以合伙人的过半数决定;以合伙协议委任的清算人有数人时,以其过半数决定;但对于清算事务中的常务,则可以由清算人单独执行。不过,在执行了结前,其他合伙人或清算人提出异议的为例外。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此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可资实践借鉴,当事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作此约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