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

四、对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

任何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监督权,为了防止合伙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滥用权利,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是必不可少的。合伙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实现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1.要求经营管理人员行使权利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授权范围;2.要求经营管理人员行使权利不得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决定相抵触;3.合伙人对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行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合伙人提出异议时,负责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交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4.合伙人有权向经营管理人员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及财产状况,经营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明确、详实的说明;5.合伙人享有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行为提出建议的权利。对合伙人提出的建议,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认真考虑,并向该合伙人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6.允许一定数量的合伙人可以在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提出弹劾案,交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7.如果合伙负责人侵吞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或者因为无能、失职、独断专行而使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蒙受损失的,应当由合伙人立即将其罢免并由其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