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双重优先权制度
正如在第三章指出的,美国《统一合伙法》、《有限合伙法》对合伙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使合伙独立的倾向。尽管立法仍然不承认合伙为独立实体(entity)。但美国的破产法(美国国会对破产享有立法权)却充溢着实体思想。这种思想表现为将合伙视为与合伙人相分离的主体,各自有独立的财产、各自的财产对应各自的债权人,两种债权人相互独立,享有范围财产的优先请求权即所谓双重优先规则。
双重优先规则首先是由衡平法确立的。其内容是:“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细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之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后来,该规则为美国国会的破产立法所吸收,体现于《联邦破产法》中。该法第5条第7款规定:“来自合伙财产的净收益应用以清偿个人债务。”并进一步规定,合伙人清偿了全部个人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其剩余部分在必要时应添加到合伙财产中用以清偿合伙债务。这种双重优先规则,表面上使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财产的请求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而似乎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但另一方面使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得到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https://www.daowen.com)
在这种实体理论指导下,即使合伙人个人仍有清偿能力,合伙也可能被宣告破产。这就是说合伙财产是合伙债务的基础,合伙的债权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债权时就可以申请合伙破产。这实际上把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别开来。在破产程序中,采取分别指定破产受托(管理)人的办法。合伙的破产受托人可以管理属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不管这些财产是否已判归合伙人个人所有;但合伙人的受托人可以管理合伙个人财产,而不能管理合伙财产。在个别州要求使用同一受托人,但要求分别记帐。以此来确保两类债权人的受偿或破产财产的分配。
在破产程序中贯彻双重优先规则,可以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使两者都有均等的机会,分别从合伙人共有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以清偿,因而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