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表见合伙
表见合伙是指某人虽然不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他以言词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使他人误认为他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三人基于该误认而与合伙企业进行了交易,则在法律上将该人视为合伙人,与真正的合伙人一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就形成了表见合伙,又称为“不可撤销的合伙”。
从世界两大法系的立法来看,大陆法系各国并没有认可表见合伙制度,该制度实际上是由英美法系确立的。英国的《1890年合伙法》和美国的《统一合伙法》都对表见合伙作出了规定。尽管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关于表见合伙的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很有借鉴的意义,所以略作介绍,以供读者参考。
从实践来看,产生表见合伙的原因很多,例如因合伙性质发生变更但因没有及时、适当地通知有关各方而产生的表见合伙、因某合伙人出借其名义而导致的表见合伙、因借贷、租赁表示不当而导致的表见合伙等。但是,最为常见的表见合伙的产生原因还是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表见合伙的构成要件包括:(https://www.daowen.com)
一、表见合伙人表明自己是某合伙的合伙人。这种表明行为既可以是言词,也可以是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针对某特定的第三人,也可以在公开场合以公开方式对一般社会成员表明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不管其以何形式作出这种表明行为,只要这种表明为第三人所知并产生信赖,从而与合伙进行交易,则该表明行为成立。
二、第三人根据表见合伙人的表明行为误认为他是某合伙的合伙人,即在客观上,第三人可以根据表见合伙人的表明行为而认为他是合伙人。如果某人表明自己是某合伙的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这种表明行为并因信任而与合伙进行交易时,表见合伙人才对该第三人负责。
三、第三人对其误认无过错,即第三人要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必须有对表见合伙人的表明行为予以信赖的合理根据和充分理由。这是因为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当事人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为了减少或预防这种责任的发生,当事人应对此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如果第三人对表明行为尽了适当注意,基于此注意产生信任并与表明人或合伙进行交易,则表见合伙人要承担与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四、第三人基于对表明行为的信赖而与合伙进行了交易。表见合伙人只对基于对他的信赖而与合伙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承担与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而不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侵权行为不以信赖为基础。同时,这种交易行为必须发生在表明行为之后,因为表明人只对基于对其表明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交易债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