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的出资

一、合伙的出资

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而成立的。因此,向合伙企业出资是合伙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同时,合伙人的出资还是合伙企业财产的最原始构成部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由于在上一章中已经对合伙人的出资作了详细论述,此处不赘。(https://www.daowen.com)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根据各国的立法通例,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并无再行出资的义务。但是,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也可以增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