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

四、 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待遇

这一点突出表现在私营企业的地位低下,外商企业的特殊安排上。虽然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体制上和观念上的原因,私营企业在现实中总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或不公平待遇。于是私营企业总是在寻求公有制的某种“庇护”;其中很重要的一种途径就是挂靠为集体企业。私有企业的身份性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壮大。与此同时,我国对于外资企业,不仅给予政策上的优惠,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特殊安排。比如允许通过合营契约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外商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取得法人资格,等等。这就是说我国的企业因公有、私有,因内资、外资这些身份因素存在差别待遇。

企业立法的身份性首先阻碍了社会资源的流转和配置,使企业仅成为资源配置的“终点”,而不是“中间站”。亦即企业因身份性使产权转让、相互参股、联合、兼并受到阻碍,一方面使资源沉淀于企业内部,闲置、浪费、低效利用;另一方面又使其他企业资源紧缺。企业的身份性必然导致主体规则的不平等,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使市场起不到应有的优胜劣汰的作用。因此,传统的企业立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