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2026年02月02日
一、《合伙
企业法》规定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第68、72、74、75、77条之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下列六种:
1.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它手段(如与第三人通谋)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2.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3.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4.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5.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