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与退伙
2026年02月02日
第十章 入伙与退伙
入伙与退伙是合伙关系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合伙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及标的的变更三个方面。合伙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是指增资、减资、名称(字号)等方面的变化;合伙法律关系的标的变更是指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而入伙与退伙均属于合伙企业的主体变更。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章用了十三个条文(第44条至第56条)对入伙与退伙作了专门规定。而且,该法第13条还将入伙与退伙作为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予以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协议中不规定入伙与退伙事项将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可见,入伙与退伙问题在合伙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https://www.daowen.com)
一般而言,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当事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就入伙与退伙的条件、程序、效力等进行约定。鉴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质,所以,如果合伙协议对入伙与退伙事项有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是对入伙与退伙事宜的处理,还是就入伙与退伙问题发生争议时纠纷的解决,均可依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因此,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不仅要对入伙和退伙事项作出约定,而且应尽可能详细,这样不仅确保合伙协议不致因缺少入伙与退伙事项而被确认无效,而且可以减少或避免纠纷的发生,即便发生纠纷,也易于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