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对合伙的传统分类。其标准主要是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但各国对商事的范围的规范可能不一样,因此,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各自包含的范围在各国并不完全一样。一种较为典型的划分是,将向社会提供专业或技能服务的合伙称为民事合伙,而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等活动的合伙则为商事合伙;民事合伙不能有商事行为,具有非盈利性,而商事合伙以盈利的通常目的。典型的民事合伙是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技能服务合伙。但是生产和销售物质产品就是商事活动,具有盈利性,而提供专业技能服务就不是商行为,因而不具有盈利性。这种二分法在现代社会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从事营业活动是所有合伙的共同特点,盈利非盈利只言及营业利润最终用途(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用于公益事业),而对合伙组织方式本身并没有什么影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