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事务执行的监督

三、对合伙 企业经营 管理事务执行的监督

为了使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能够正常进行,并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行为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防止其作出损害合伙企业的行为,我国《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以监督权,这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所谓监督,一般是指执行权以外的制约权。监督人一般是指执行人以外的制约人。《合伙企业法》之所以要赋予合伙人以监督权,是因为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来监督自己是毫无意义的。合伙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每一个合伙人既有权利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又有义务接受其他合伙人对自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他可能在此场合为事务执行人,而在彼场合则是监督人。所以,如果合伙人之间划分了执行事务的权限,则对于某一合伙事务没有执行权的合伙人就有权对该事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检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由于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所有人,尽管有些合伙人可能不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仍拥有对合伙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的知晓权,合伙人之间是没有商业秘密可言的。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对另一部分合伙人保守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秘密,就有可能使另一部分合伙人在不了解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事实真相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有时还可能因此破坏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并进而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合伙人了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是一项法律赋予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这些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合伙人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查阅合伙企业的帐簿,并可以请求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债务人的经济实力,以判断合伙企业的债务人能否履行未到期债务,也可以请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公开自己需要了解的一切经营活动细节,并可就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利于更好地发展合伙企业的事业。《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这实际上就是对合伙人监督权的规定。但是,合伙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帐簿时,不应当影响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三)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企业事务提出异议

为了切实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各合伙人在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完成之前,都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当合伙人发现正在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可能给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害时,有权请求事务执行人停止该项正在执行、但是尚未执行完毕的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旦有合伙人提出异议,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就应当暂时停止该项合伙事务的进行。如果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与提出异议的合伙人之间对是否应当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存在争议,则可以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得不到全体合伙人的认可,则应当停止其执行。如果执行人对其他合伙人的异议置之不理,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该合伙人承担。

(四)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的知晓权的表现。当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合伙人撤销委托的权利

如果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将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委托给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时,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由于其他合伙人与被委托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当受托合伙人违反了其代理义务,则其他合伙人作为委托人当然有权撤销该委托,使受托合伙人丧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