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延续和解散制度
营业的延续是任何一企业形态所面临的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因而获得了脱离股东生命而独立永久存在的特性;而合伙企业,由于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基础之上,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死亡、退出都可能导致合伙的解体。因此,合伙是一个非常不稳定的企业组织形态。这种看法无疑是从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得出的结论,但不能夸大或绝对化。
营业的延续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的财产保持稳定或不变;二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不因所有人的变化而变化。公司由于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它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管理机构,因而可以不受股东死亡和股权转让的影响而继续存在。这一点被认为是公司的一大优点。而合伙则不同,合伙是财产、人格、管理与合伙人不分离的一种制度设计,任何一个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都可能导致合伙的解散。因为,某合伙人退出或死亡都要引致对合伙财产的清算和分配,使合伙财产发生减少或其他不稳定的变化;另一方面,每一个合伙人都享有经营管理权,某一个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就会对合伙经营管理发生影响。正因此,合伙企业被认为是随合伙人变动、存亡而变化的企业组织。
但是,合伙企业这种不稳定性正在或已经发生变化。合伙制度一直在朝合伙企业独立稳定的方向发展。这种发展表现在:其一,允许合伙人自愿放弃经营权,推选某一或几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甚至选聘企业经理,这些均可能使合伙企业经营脱离合伙人而独立存在。其二,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订立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人死亡时不解散合伙的条款。这些改进可以使合伙企业不致因为合伙人的变动而解散。
由此可见,在企业的延续问题上,合伙企业与公司并不存在太大的差别。从法律规定的企业解散的理由来看,合伙企业和公司存在许多共同的情况,如都可以事先在协议或章程中约定营业期限(因期限届满而解散)和其他解散事由,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会议决定解散,至于其他因破产或违反法律、法规被强令解散的情况也适用于所有企业。因此,合伙企业与公司在企业的存续制度上的差别不在于在什么情形下、因什么理由可以解散企业,而在于公司具有法定的永久存续的特性,而合伙企业的存续则取决于合伙人甚至合伙人的继承人的意愿。其结果使得合伙一方面更容易解散,其自由度和容易程度高于公司;另一方面,在公司可以通过股权继承很容易地延续下去,而合伙在全体合伙人的继承人之间形成新的合伙关系延续旧的营业的可能性则很小。
从保障社会交易安全的角度,企业愈稳定愈好、愈持久愈好。但从资源配置的角度,企业组织太牢固,反而不利于资源的高效率利用。因为企业边界有可能妨碍企业中闲置或低效率利用和资产组合为新的企业,形成新的生产力。企业制度也许就是要在这两者之间求得某种平衡,既要求企业组织尽可能地稳定,又允许企业在难以为继的时候予以解散。破产制度强制资源冲破企业界限重新组合配置的方式即是明证。
企业存续制度对投资人的影响也是双重的。一方面,企业存续时间愈长,资本积累愈大,投资人所获得的利润就愈多。另一方面,如果企业难以解散,有可能使投资人及其继承人陷入一种经济上、心理上不利的关系之中。在后一种情况下,企业不再是谋利的工具,而是一种负担。为了平衡企业所有人(合伙人、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一方面对恶意抽逃或隐匿资本,解散企业的行为予以惩罚,另一方面,又为所有人自愿解散企业提供了途径。
合伙与公司都存在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在合伙称合伙人,在公司称股东),都是因他们的投资行为而设立的营业组织,而且,盈利的分配与亏损的承担一般均与投资人的出资份额多少成比例,因此两个以上的投资人既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也可以组成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以上对两类企业的比较我们发现:
合伙企业与公司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各有其优势和劣势,而且这种优劣势基本上呈互补的状态,即一个企业形态在某一点上的优势,在另一点上就可能转化为劣势。这种优劣势互补的制度安排使得每一种企业形态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单纯从两种企业制度本身而言,很难说哪一个更好一些;或者说,企业制度作为整体没有优劣之分。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差异来源于不同的制度设计。尽管公司与合伙都存在规范企业参与人权利(力)与义务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但公司章程取得对外的法律效力,而合伙协议仅是在合伙人之间产生效力的合同行为;尽管在企业立法的框架下,合伙企业与公司都可成为交易主体,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合伙没有法人资格。因而法人资格仅仅成为区分企业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标志。而企业责任是否独立,又是和法律上是否按照独立的人格来设计企业制度有关。于是,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产权结构产生了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独立的人格,产生了公司制度;而投资人共同投资、共同所有的法律设计使合伙财产被认为是合伙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因而产生了投资人的无限责任,产生了合伙制度。因此与其说合伙与公司有着天然的差别,倒不如说法律故意设计出与合伙不同的企业制度,以为人们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合伙除了主体资格、责任形式等方面与公司保持明显差异之外,合伙企业存在向公司靠拢的倾向,尤其是我国在企业立法中的合伙立法,从主体的角度规范合伙企业,在合伙财产的稳定、合伙事务的管理等方面都奠定了促使合伙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这些优良的制度设计将保障我国的合伙健康发展。
优良的制度需要善良的人去实施,任何一种企业都需要忠诚和相互信任。公司制度的优势在于,将投资人(所有人)之间的信任转化为所有人与经营人(董事会)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合伙企业仍然保留所有人(合伙人)之间的忠诚与信任,且合伙企业制度在现实中的有效性多取决于合伙人之间能否保持持久的信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