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合伙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合伙人的人数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企业自身的要求,在我国设立的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它们对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人人数的上限,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过,由于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型企业,注重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所以一般而言,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都不会太多。从世界各国来看,大陆法系中的诸典型国家都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人数量的上限,但英美法系各国则一般都加以相应的限制,如英国法律规定,通常的合伙人数不得超过20人;从事银行业务的合伙,其合伙人数不得多于10人。另外,对于某些从事专门业务的合伙,如律师业、会计业、专利代理、股票事务等,经贸易部批准授权后,其人数可超过法定限额。再比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生产贸易型的合伙,其人数的上限为20人,职业或专业型合伙,则视职业与专业的不同,合伙人数的上限也不同,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为20人,建筑师、药剂师和兽医事务所为100人,保险统计师、医生和股票经纪人事务所为50人。在我国香港地区,由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商组成的专业合伙的合伙人人数可以超过20人,非专业合伙的合伙人不得超过此数,否则必须注册为法人公司。英美法系各国对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在实践中,为了确保合伙企业事业的顺利进行,合伙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合伙人的人数以不超过20人为宜。

(二)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在这里,需要对几个法律名词作些解释。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其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他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但是,在他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之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请求偿还超过其应承担比例的金额,从而在合伙人内部仍然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就是说,针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合伙人应负无限连带责任,又称合伙人的对外责任;但在合伙人内部,各个合伙人仍然按照比例承担合伙债务,即按份责任,又称合伙人的内部责任。在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限合伙人入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合伙人。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存在过有限合伙这一企业形态,同时在我国现阶段,该种合伙的制度价值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所以《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其加以规定,待我国经济发展到有必要规范它时,再采取一定的立法技巧,或单独立法,或将其纳入到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来,从而使我国的合伙企业立法更加完善。(https://www.daowen.com)

(三)合伙人的资格

所谓合伙人的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关于合伙人的资格,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直接将合伙的内容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实际上就是民事主体资格问题,通常在民法总则中予以规定,并没有专门的关于合伙人资格的内容。但是,英美法系的作法恰恰相反。由于它们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的民法典,无法集中地对民事主体的资格加以规定,所以往往会在各单行法中规定相应的主体资格问题。

由于在立法渊源上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在合伙人的资格问题上也采取了与大陆法系各国相同的作法,即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来加以调整。《合伙企业法》第9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尽管这里并没有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的内容来加以判断,应当指的是自然人。这是因为,对于法人而言,只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而成立之后,即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之分,这一区分方法仅仅适用于自然人。因此,《合伙企业法》中所承认的合伙人的范围仅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他们达到了18周岁,也不能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表明,即使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其从事营利性的行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例如,我国《法官法》第30条和《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尽管法官、检察官都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规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他们不得成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