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的订立

二、合伙协议的订立

(一)订立合伙协议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上四项原则首先在《民法通则》中得到确认,其后被一系列民事法律所认可,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指导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自愿的。在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由于无法体现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违背了自愿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合伙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伙协议,每个合伙人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任何一个合伙人都不能把其单方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合伙人。在实践中,如果某些人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欺骗、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诱使或者迫使他人签订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伙协议,则该合伙协议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认可。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平等原则体现为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强弱、规模大小、职位高低,也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者自然人个人,他们在民事活动中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都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2.平等原则体现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不平等的现象存在;3.平等原则体现为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绝不允许出现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别待遇。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身份各不相同,既有经济实力雄厚者,也有财力平平者。但是,这种差异绝不意味着合伙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差别。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时,相互间都是平等的,都同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平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均等,都有同等的机会设立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https://www.daowen.com)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必须在协议内容上体现公平原则,使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债务的承担等方面的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以次充好,不缺斤少两,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在民事活动中,要求当事人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承担的民事义务,绝不食言。合伙企业作为人合企业,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合伙人之间应当真诚相待,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订立合伙协议的程序

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订立合伙协议往往采取两种方式:

1.依照传统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程序订立,即先由某一或某些当事人先拟定出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作为要约向其他当事人提出。如果其他当事人接受了合伙协议的全部条款,则构成了对要约的承诺,合伙协议因承诺与要约完全一致而宣告成立;

2.通过谈判的方式订立,即由有意成立合伙企业的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协商来共同确定合伙协议的内容。此时,很难分清何为要约,何为承诺。各方之间在谈判的过程中,相互进行让步和妥协,从而达成一个令所有当事人满意的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