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

一、《合伙 企业法》规定的 行政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合伙企业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行政处罚。在该法第八章中,规定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撤销企业登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责令限期登记”、“责令退还”等7种处罚名称。这7种处罚名称可归纳为以下4种处罚形式:

1.罚款,即对违法者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如“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止行为,即强迫违法者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如“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3.责令必须作为,即强迫违法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如“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登记”及“责令退还”等。

4.取消资格,即对违法者采取不准其再从事原来是合法的某种活动的处罚,如“撤销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