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中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2026年02月02日
二、《合伙
企业法》中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合伙企业法》调整的是合伙企业的行为,其宗旨在于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宗旨决定了合伙企业法律规范中权利义务规定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与之相适应,合伙企业及相关各主体违反《合伙企业法》有关权利和义务规定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也具有特殊性。具体归纳如下:
(一)综合性
合伙企业及相关主体在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既可能仅违反民事义务,侵犯其他主体的民事权利,也可能违反行政法律(规)规定的义务,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针对上述各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合伙企业法》既规定了民事责任,也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而表现出《合伙企业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有着不同于《民法通则》、《刑法》等专门部门法律的特殊性——综合性。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因为《合伙企业法》是特别法,且合伙企业及相关主体在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具有复杂多样性,所以,如果所涉及的责任在《合伙企业法》中有规定的,应依《合伙企业法》处理;反之,则应参照有关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规)的规定。本章的后三节主要介绍《合伙企业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引述性
合伙企业及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决定了仅有78条的《合伙企业法》不可能将合伙企业及其相关主体的违反所有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尽列其中。所以,有些法律责任就只用了部分引述性条款来规定,即在确定合伙企业及其相关主体所承担的某些法律责任时,须授引其他法律(规)。《合伙企业法》第10、15、36、49、57条及第八章的规定等多体现了这一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