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名称

四、合伙 企业的名称

如同姓名对于自然人一样,名称对于合伙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在其存续过程中,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享有名称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伙企业对其登记的名称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合伙企业的名称,否则将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对于侵害其名称权的人,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除了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之外,还有权转让其名称。名称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笔宝贵财富,是合伙企业商业信誉的标志和象征。合伙企业既可以将其名称连同营业一同转让,合伙企业自己不再使用其转让的名称,也可以仅将其名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不转让营业,从而与受让人一起,共同使用同一名称。

由于合伙企业的名称与合伙企业的商业信誉密切相关,并进而影响着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合伙名称的使用、变更、转让等事务应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而且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这是因为,合伙企业与法人形态的企业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股东仅对法人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依据《合伙企业法》,我国未规定有限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允许合伙人通过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而加以改变,也不允许合伙企业通过使用这种手段来欺骗交易相对人,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谋取非法利益。在实践中,由于许多合伙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明知故犯,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此种违法行为,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该合伙企业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以增加交易对方对自己的信任程度。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并未限制非公司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而且,无论在法律规定中,还是在大众心目中,“公司”这一概念仅仅代表企业规模,并不代表责任方式。正因为如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从而用“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字样来表明其责任形态,公司本身并不直接表示责任形态的性质。尽管《合伙企业法》不允许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但并不禁止合伙企业以“公司”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