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与公司最鲜明、最突出的差别。前面我们反复说过,除法国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合伙或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也采取了这一态度,不赋予合伙企业以法人资格,也禁止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而公司则自公司法产生时起就始终被赋予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人格是公司区别于其他营业组织的最明显的标志。
但是,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并不等于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或者说因此而影响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尤其是在我国,合伙在企业立法的框架下,合伙企业具有广泛的权利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合伙企业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可以以合伙名义对他人起诉,第三人也可以以合伙企业为当事人对之起诉。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因此,不具有法人地位并不影响合伙企业作为主体从事经营和诉讼活动。(https://www.daowen.com)
那么,法人对于一个企业有什么意义呢?其意义可能有二,其一是表明公司具有独立的责任;其二表明公司是与股东相分离的主体。假如前面的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前一点就意味着,甲乙丙三位股东在缴纳完出资后就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债务只能以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而不涉及甲乙丙三人的个人财产。那么第二点就意味着,如果任何一个或全部股东认为公司的某行为违背了公司法或其他法律,可以对公司起诉,以维护股东的权益或校正公司的行为。这一点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往往可以通过内部的监督和决策权实现对公司行为的控制,不需要借助司法力量。但具有这种权利和拥有这种可能性对股东来说也是重要的。除了这两点以外,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能在从事其他法律行为中,比如企业之间的联合等,更加便利,总之,法人的意义似乎主要是易于区分投资人(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责任,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公司)与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合伙)在从事经营等法律行为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因此,公司与合伙企业在主体资格方面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不应过分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