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法律特征
一、全面认识和理解合伙的最好的途径是把握它的法律特征。
从契约或关系的角度观察,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这也是所有合伙共同具有的基本的特征。
(一)合伙因契约而成立。
合伙是合伙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合伙存在的前提是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或称合伙合同或契约)。与其他契约不同的是合伙协议的目的不是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而是建立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的维系主要依靠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的自觉遵守并本着诚信原则解决随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合伙协议的达成仅仅是合伙关系的确立,要继续维持这种关系还需要不断的“谈判”、协商以及默契的配合。因此合伙可以说是一个连续的交易——谈判——契约过程。
(二)合伙契约的标的是共同营业
营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泛指一切通过向社会提供物质产品或服务以获取利润的经营活动。一切营业活动都是一种营利活动或商业活动。营业可以由一个业主经营,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业主经营。合伙营业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的,全体合伙人都是业主,都是所有人。因此合伙的目的就是共同经营管理一种事业。
(三)合伙人之间存在受托信任关系
合伙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合伙营业的业主,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营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从事交易活动。因此,每个合伙人都是合伙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同时也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每个合伙人在营业范围内从事的交易活动、缔结的契约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都产生效力,合伙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担(如果行为人有过错,该合伙人要对内承担责任)。因此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它是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一旦缺失信任,就意味着合伙的解体。
(四)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是自然人之间的一种联合,任何人对自己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是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全体合伙人也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全部清偿的意思是倾债务人全部所有偿还债务。具体到合伙就是用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的全部来清偿债务。由于合伙人不仅用合伙财产也用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习惯上称无限责任。实际上无限的含义是不限于合伙财产。为了简化债务人讨债程序,提高合伙信誉、维护交易安全,形成了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规则。也就是每个合伙人的债务责任都包含了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因此称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人都是业主、他们之间存在相互的受托信任关系的必然结果。
(五)合伙是一种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
合伙一般以共同营业、谋取利润为目的,因此需要投资,同时也有风险。合伙正是以合伙人共同投资而设立。其投资比例可能相等,也可以不等。通常利润分享、责任或风险承担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与合伙人的投资比例相一致。但这里的出资、收益与责任或风险相一致的关系,仅是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在对外关系上每个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内仍可以就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进行追偿。显然在其他合伙人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合伙人的责任—风险可能远远大于按出资比例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合伙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责任共同体。对外的无限责任将合伙人连为一体,加大了每个合伙人的责任和风险。
(六)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https://www.daowen.com)
合伙虽然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营业共同体,但是法律上视合伙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或聚合体,而不是独立的主体。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所有,但同时也被视为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亦即合伙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合伙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个个的人,而不是被拟制为一个人——法人。因此,合伙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一种可以由合伙人自由约定的存在物。
上述从契约的角度来规范合伙的作法与合伙作为对外从事商业交易的营业共同体是相冲突的,于是就有了使合伙上升为某种主体的努力。
如果从主体的角度观察,合伙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伙可以以注册登记后的商号的名义从事经营和诉讼活动
合伙可以起商号(亦称字号),但只有经注册登记后的商号才具有法律意义。合伙的商号一经登记,就如同赋予合伙以主体地位一样,合伙人可以以商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诉讼活动;第三人也可以直接与以商号为名义的行为人——可能是合伙人也可能不是——订立契约,并让全体合伙人承担履约义务和责任。这样合伙就可以成为独立的行为主体,只是还不是完全独立的责任主体,合伙人仍然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可以实行授权经营
传统的合伙规则赋予每一位合伙人平等的经营管理权,但这并不等于说他必须行使,合伙人也可以推选某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作为合伙的代表人,代理全体合伙人经管合伙营业。大规模的合伙营业还可以选用经理人员,负责合伙的日常事务。所有这些都可以大大减化合伙对外代表的繁杂性,提高合伙的运营效率,实现合伙的企业化经营。
(三)某些合伙人也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负无限责任是合伙的一般规则。但在承认有限合伙的国家,合伙中还可以存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由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只是有限合伙人必须放弃参与合伙事务或营业的管理。因此有限合伙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原来的合伙规则。
(四)合伙有可能长久存在下去
合伙具有强烈的人合特征,因某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或因合伙人之间纷争都可能引起合伙的解散。但是如果进行合理的清退,由原合伙人的继承人或剩余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以继续维持下去。因此只要当事人愿意,合伙是可以继续延续下去的。
合伙的以上特征使合伙营业更加具有独立性、主体性特征,因而在现代社会中可以作为一种企业形态加以规范和调整。这些特征是合伙在强调社会干预、强调秩序和稳定的现代社会中的必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