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形态及其选择

第一节  企业形态及其选择

在现代社会投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三种方式:一是购买财物以期保值;二是出借金钱获取利息;三是投资或合资设立企业组织。显然,第三种投资活动是所有社会生存的基础。因为任何社会都离不开生产和经营活动。而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即企业组织方式则在不断演进和变化,因而出现了许多可供人们选择的企业形态,人类也因这种形式多样的安排而变得丰富多彩。

企业投资是一种通过建立稳定组织依靠长期营业活动而获利的投资活动,因而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首先它不是用一定的对价购买或交换一定的财物,而是建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雇用一定的劳动力并建立以投资者(亦即企业所有人)为核心的管理机构,协调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能否盈利取决于它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是否低于生产成本和社会对其产品或服务购买量的多少。由于受政治、经济、人的心理等因素影响,市场总是变换莫测,因此企业投资是一种风险事业,而不是可重复选择、随时撤出的市场交易活动。其次企业投资具有长期性,而且企业作为一种营利事业也贵在它的长期性。这不仅是因为投资的回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是因为企业生存的命根子——商誉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企业生存时间越长,资本积累规模越大,商誉越高,企业营利的可能性就越大。如何维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是摆在企业投资者和企业家们面前的永久性课题。

从根本上说,保障企业长期发展的途径有二。一是选择合适的企业形态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二是有效的经营管理,随时解决企业运行中的内部和外部矛盾(内部问题主要是合企业全体成员的心力于一处;外部问题主要是使消费者信赖企业)。两者相互依赖,但本质上说来前者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投资者只有建立与自己情况相适应的企业形态,才能建立合适的组织管理机构,为以后企业运营——有效的管理打下基础。因此,欲投资设立企业的人必须慎重选择,从一开始建立良好的企业发展基础。

企业形态是一个国家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方式,也称企业的法律形态。企业形态也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企业的基本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企业具有不同的特征,为人们从事营业活动提供了选择余地。

划分企业形态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投资者(即股东合伙人)人数为一人还是多人;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按照这三个因素组合,可组成许多种类的企业形态;但是企业形态不是由当事人自由设置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人们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选择。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企业形态有三个,即独资、合伙与公司。但各个国家对每个企业形态赋予的特征与内容并不完全一样。在我国,独资企业是一个与个体营业者相区别的概念;(目前我国有个人独资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至于《独资企业法》颁布以后是否完全统一,尚难判断)合伙企业完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只能在这些形态及其分类中进行选择。

一个人投资设立企业在我国只有一种企业形态可供选择即独资企业,但是从投资方式来看独资与合伙并不是不可替代的。在投资人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合伙和公司之间存在替代性选择问题;特别是在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在法律没有特殊限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的选择余地。

企业形态的选择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大致说来取决于以下这些因素或投资者对他们的看法:投资者的人数与种类;欲从事的营业的种类与规模及其风险程度;投资财产或股份的可转让性;管理结构或投资人对管理的参与程度;营业的持续性或永久性;资金来源或对资金的需求量;税收;等等。这些因素在不同的企业形态有不同的表现,并因为不同的人的具体运用而使企业呈现出各自的特色。

企业形态的选择及其具体安排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十分复杂的事情。需要结合投资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选择合理适当的企业形态,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打下基础,最好是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企业形态的选择和制度设计工作,不仅使企业形态选择适当,而且使企业的组织规范化。本书只能对三种企业形态的法律特征从比较的角度作一概述,以供投资者参考,而不是具体的分析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