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的生效及其修改或补充

五、合伙协议的生效及其修改或补充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合伙协议是要式合同,必须由合伙人以书面为之,而且还要由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批准。完成上述程序之后,合伙协议才能对外发生效力,对抗第三人。至于该法第14条规定,合伙协议于合伙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的真正含义是指合伙协议在合伙人签名(盖章)之日起在合伙人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法律效力仅及于合伙人自身,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并不受此影响,即在此时,合伙协议尚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经由登记机关登记在册之后,合伙协议才具有公示力,其内容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在合伙协议生效之后,根据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如新合伙人的入伙或原合伙人的退伙而导致的合伙人人数的增减,或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对出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加以变更时,或认为原合伙协议的某些条款不太完善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为注意的是,合伙人将合伙协议修改或补充完毕之后,还应当将新的合伙协议提交给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以新的合伙协议代替原合伙协议。在未将新合伙协议登记之前,原合伙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仍然以原合伙协议作为处理合伙企业内外关系的基本依据。这是因为,尽管合伙人内部已经形成新的协议,但由于原合伙协议已由国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其法律效力仍然优于未经注册的新合伙协议。只有当新合伙协议登记注册之后,原合伙协议才能失去其效力。在实务中,这是任何一个合伙人都不可忽略的问题。否则,将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