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二、合伙 企业的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因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如果这些变化的事项中有某些属于必须登记的事项,则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将变化的内容记载在登记文件之内。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合伙企业事项的变化需要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1.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的事项,即《合伙企业法》第13条第1款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时;2.当有合伙人退伙时;3.当有新的合伙人入伙时(至于合伙企业需要变更登记的具体事项,参见本书附录四)。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属于必须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事项,所以在其发生变化时,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以使登记的内容符合合伙企业的现实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合伙企业在其应当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对于因此而产生纠纷时的处理原则是:合伙企业仍然应当以原来登记的内容对权利人承担责任,而不能以登记事项实际上已经发生变化为抗辩事由。

在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后,合伙企业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