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法律性质的认定

三、《合伙 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法律性质的认定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不再区分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第二,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认定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呢?如何评价《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呢?

我们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大的科学性和灵活性,既吸收了《民法通则》的优点,也摒弃了其缺陷;既考虑到了合伙企业财产组成内容的复杂性,又照顾到了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与实际需要。因此,这是一条成功的法律规定。首先,《合伙企业法》避免了像《民法通则》那样将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经营积累分别立法的不妥当的作法,而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规范,不再区分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收益;其次,该法又吸收了《民法通则》的科学性,考虑到了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的复杂,并未从正面直接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而仅仅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财产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对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当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对于合伙人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所有权收益,其法律性质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财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由全体合伙人不分份额地对其行使共同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2.对于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土地使用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并享有对其进行共同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3.对于合伙人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所为的出资,其所有权仍归出资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拥有对该项财产的共同使用权,即共用权。4.对于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得的各种财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由全体合伙人享有共同的使用权,即共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