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产生及发展

一、合伙的产生及发展

合伙具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人类需要合作——共同生产劳动——这一简单事实。在一定意义上家庭就是一种合伙形式。因为在古代,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生产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分享劳动收益。但家庭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合伙。现代意义上的合伙是一种契约联结,而家庭则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不过在大的家族中也已存在了合伙因素,他们可能对家庭财产、劳动所得的分配等作出某种约定。因此,人们一般认为合伙起源于家族共有制。

合伙作为一种营利性安排,它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仑的共耕制度。而且也正是古巴比仑的《汉穆拉比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合伙原则,即“某人按合伙的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面前均分”。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律对合伙的性质和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他们将合伙定义为:二人以上互约出资共同经营事业并共同分配其损益结果的契约。并且在当时出现了共有合伙、贸易合伙、单项合伙等合伙类型。据学者考证,在罗马人与被征服地区的人民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将合伙制度传到欧洲。

在中世纪,为了调动资金用于长距离的海上贸易,在资本家和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之间出现了一种合伙安排,被称为康孟达(commenda)。这是最早的有限合伙形式(也有学者认为是隐名合伙),虽然在当时有逃避高利贷的责难之目的,但毕竟促进了合伙制度的发展。后来又出现了另一类贸易合伙——陆上合伙。也许合伙的这一新发展为后来公司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https://www.daowen.com)

19世纪中期,随着公司(法人)由严格特许走向普遍认可,公司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公司并没有完全取代合伙,合伙并没有因此而变得无足轻重。由于具有组织简便、灵活等优点,合伙始终是许多中小企业普遍采取的企业组织形式。古老的组织形式与现代化经营并非绝对排斥,同时法律对合伙制度的修正和发展也使得合伙能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合伙自身优点和合伙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合伙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企业形式,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合伙作为人类联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形式,不仅可以作为自然人合作的形式,而且也适用于法人之间的联合。这不仅指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成立普通或有限合伙,而且更重要的是企业之间可以根据合伙的原则组成各种联合体,如我国所称的企业集团、国外所谓的卡特尔、辛迪加等企业联合体都可以按照合伙的原则来组织。因此合伙不仅是自然人投资合作的手段,而且也是法人(公司)联合的媒介;不仅可适用于中小企业,也适用于大公司。

总之,合伙是一个古老而又有生命力的人类生产活动组织方式,在现代社会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