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
企业法》关于民事责任规定的特点
《合伙企业法》专门设立了第八章“法律责任”,除了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对民事责任也有所规定。
在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中,将有关法律责任集中在一起规定的情况是常有的,一般是集中在专章规定,章名叫“法律责任”;在有些内容较少的法律中,即使不分章节,但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一般也是集中在一起规定的。可见,《合伙企业法》在这一点上保持了我国现有立法习惯。
但是,《合伙企业法》在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上,有一不同于以往大多数法律规定的特点:不仅在“法律责任”章中,而且在前面的具体条文中,也对违反该法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不少具体规定。这一点类似于《公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特点。因此,实践中,在根据《合伙企业法》确定合伙企业及其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时,不仅要注意《合伙企业法》第八章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要注意该法前面有关条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