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能力及自然人破产

一、破产能力及自然人破产

任何民事主体都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不能偿付他人债务,但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具有受破产宣告的资格,即破产能力。破产能力由各国家根据自己对破产价值的赋予及其他因素加以规范。关于哪些主体具有破产能力,大致存在四个层次的概念:一是商法人;二是一切法人,包括政府、事业单位法人;三是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四是一切自然人,即不论是否从事营业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都具有破产能力。

关于破产能力世界大致存在两种主张:德国、英国、美国等实行一般破产主义,一切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破产能力;而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实行商人破产主义,只有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才具有破产能力。显然,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的破产主体范围宽于实行商人破产主义国家。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有企业法人都具有破产能力。这也就是说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中外合营企业等都可以依法破产。我国目前的破产范围仅包括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范围大致相当于大陆法中的商法人。因此,我国的破产主体的范围是最狭窄的。

破产制度的一般功能在于规范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有序化和公平,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可以使所有债权人获得平等偿付,又可以使债务人免除债务负担,另图东山再起。因此破产制度是企业制度、市场交易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破产制度还是防止社会震荡的重要工具。实际上,破产是通过化解小矛盾来避免大矛盾的一种方法。因为若有某个企业“资不抵债”而又无破产程序去清偿其负债,势必会造成债务膨胀,使得与之交易的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害也与之相增,最终可能拖累一大批债权人,导致连锁破产,造成社会经济的震荡。因此,破产也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世界各国在破产法中基本上肯定经营性主体的破产能力,使得从事风险事业的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破产制度获得新生,并创造长期稳定的营业环境。这也就是说,从功能上讲破产是与经营或商事活动在一起的。

另外,从历史渊源上看,破产制度首先形成于商业活动领域。在中世纪,意大利各商业中心城市吸收古罗马法的财产委付制度,创立了商事破产制度。这种商事破产制度很快被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所接受,同时亦为英国习惯法所吸收。实际上只有存在商业风险的经营活动中,破产才能体现它的价值,才能演生出破产制度。在这一点上我们也可以说,破产与经营主体具有天然的联系。(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破产能力的基础应定位于经营能力,有经营能力就应该具有破产能力。破产实质上是强制参与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分担商业风险的一种制度,凡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应该具备这种能力,以利于保护商业的所有参与人——债权人和债务人,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在我国经营资格或能力,无论采取企业形式,还是个体经营形式,都是经法律规定、政府核准的(其标志是从事任何营业都须获得营业执照)。经营能力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成份,应当成为破产能力的基础。

为了扩大破产范围,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早在几年前就已开始重新制定我国的破产法。但是对于破产范围却始终存在争议。在我国,经营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等;第二类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合伙、独资企业等;第三类是个体营业者,主要指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等。破产主体的范围肯定必须扩大,但扩大到哪个层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将破产范围扩展到第二层次即所有企业具有破产能力;有人主张扩大到第三层次,即个体营业者也具有破产能力。但是不管扩大到哪一个层次都涉及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自然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因为除了法人型企业外,其他经营主体在法律上统统属于自然人范畴。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同为民事主体,为什么法人当然地拥有破产能力,却不肯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呢?

反对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的理由主要是,在我国没有个人资产申报、查稽制度的情况下,自然人可以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搞“假破产,真逃债”。的确,自然人比法人更具有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性或便利性,但这并不等于说法人就不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实际上就逃债的可能性而言,两类主体很难分伯仲。从另一方面说,即使没有破产制度,自然人也大量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破产与隐匿财产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这一点不应成为否定自然人破产的理由。

就破产而言,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存在着以下差别:一是法人破产后其实体归于消灭,而自然人在破产后仍然存在;二是法人的破产财产都是用来抵债,而对自然人要留下个人及抚养人之生活费用;三是法人消灭不存在复权即恢复经营权问题。从这些特点看,自然人具有复权的机会因此存在隐匿财产的巨大诱惑力。对此也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一般可以通过对复权期限的规定实现,即偿还期限与偿还债权的比例成反比。对债权偿还得愈多,复权的期限愈短;反之,则愈长。以此方法尽可能地惩罚故意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只要存在合适的制度设计,自然人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的。

因此,从事经营或营业的自然人是应该并且也是可以具备破产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