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一样,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对合伙企业负忠实义务,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事。关于经营管理人员义务的具体内容,请读者参考有关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应负义务的章节,此处不赘。
如果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其作为受托人应负的义务,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