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的效力

二、合伙 企业解散的效力

合伙企业解散的效力即合伙企业解散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及企业解散的一般原理,合伙企业解散会引起下列法律后果:

(一)合伙关系终结

合伙企业解散意味着合伙关系的终止,即合伙人之间由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结束,不仅合伙经营体不复存在,每一当事人作为合伙人的资格也归于消灭,即每一合伙人代理合伙企业从事行为的默示授权效力也随即消除。

(二)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予以清算

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8条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一经解散,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必要前提即不存在,合伙共有财产关系当然终止,从而发生合伙共有财产的清算后果。

对于清算期间合伙关系是否存续的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一般而言,在清算的必要范围内,其合伙关系仍应视为存续。如《德国民法典》第730条即规定,合伙解散后,合伙财产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清算。对于悬而未决的事务,对于为此而有必要进行的事务,以及对为维护和管理合伙财产,合伙视为存续。美国《统一合伙法》第30、33条也规定合伙解散后并不立即终结,而是持续至合伙事务清理完毕;但除非有必要终结合伙事务或了结已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交易,合伙解散后应终止任何合伙人为合伙行为的一切权限。换言之,合伙因解散就丧失了执行业务权,一般不能再进行积极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