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伙的方式

一、入伙的方式

所谓入伙,即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内,原来的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接纳新的合伙人包括两种方式:1.不伴随转让出资的入伙。即一个未接受原有合伙人转让的出资的人进入合伙企业。在这种方式中,非合伙人入伙后,一般会使合伙成员扩大。2.伴随转让出资的入伙。即一个合伙人以外的人因接受了原有合伙人转让的出资而进入合伙企业。在这种方式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有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全部出资给一个合伙人以外的人,在非合伙人入伙后,将会使合伙企业人数保持不变;二是原有合伙人转让自己的部分出资给一个合伙人以外的人而自己仍留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合伙人身份,保留一定的出资份额,在非合伙人入伙后,一般会使合伙企业人数增加。因为出资转让给原有合伙人以外的人,这无异于接纳新的合伙人,也有人称之为合伙人交替(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0页)。这种说法似有不妥之处,从实质上讲,所谓合伙人交替,仅是针对原有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全部出资而言,并不能包括原有合伙人转让部分出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