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合伙立法及其合伙规范的特点
2026年02月02日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合伙立法及其合伙规范的特点
英美法没有大陆法的民法和商法之划分,也没有体系完备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相反,英美法以习惯法、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是这也并不是说英美法不存在成文立法。在19世纪以后,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重视成文立法的作用,其成文法主要集中在“商事”领域,也反映了某种程度的国家干预倾向。例如,英美法国家一般都有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劳工关系法、反垄断法及行业管制法规;而在契约、财产和侵权三大法律领域,系统的成文法较少见。但是英国和美国均有统一合伙法,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属英美法系国家的各州(省)也都制定了成文合伙法。这似乎表明,合伙在英美法系已不被看作普通的契约,而是一种营业团体。英美的合伙法也可以说是从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的。下面我们以英美两个国家为模型,对英美法系的合伙立法作概略介绍。(https://www.daowen.com)
正如在第一章第一节论述合伙演革时指出,合伙制度源自罗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出现了海上合伙(有限合伙)和陆上合伙(普通合伙)。这两种合伙形式及其原则最先被当时的英国商业法院采纳。之后衡平法院接受了商业法院的规则,并确立了合伙的一些原则,如合伙人之间的信托责任。到1906年当考克(Coke)作首席大法官时,商业法庭的案例逐渐引入到普通法庭。在英美,19世纪是各种类型企业大量采用合伙形式的时期,也是合伙普通法发展时期。结果出现了已确立的普通法制度与更加柔性的商业习惯法的合并。但由于混淆和不确定性的存在,要求制定成文法。结果英国于1890年制定了《合伙法》,1907年制定了《有限合伙法》;美国分别于1914年和1916年草拟了《统一合伙法》和《统一有限合伙法》。这里先介绍两国的普通合伙法;下一节介绍有限合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