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有限合伙立法

二、英国有限合伙立法

英国和美国都有成文有限合伙立法。当然,判例法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在有限合伙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合伙法的基本规定。不过,英美的有限合伙法远比德国等大陆法国家复杂和细致,而且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有着明显的区别,即有限合伙的设立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普通合伙则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有限合伙的特殊规范远远多于德国商法典的规定。下面先介绍英国的《有限合伙法》。

英国1907年《有限合伙法》一共17条,其中3条已废除。该法的主要特色是,特别强调注册登记的作用,而且特别强调贸易部门对有限合伙的管制,比如制定有专门的注册登记统一格式,包括设立时的注册格式和变更登记格式。该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注册登记为设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条件

任何一个有限合伙必须按照《有限合伙法》的规定设立,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立,那么就被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人被视为普通合伙人。注册登记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商号);营业的一般性质;主要营业地;每个合伙人的全名;合伙关系确立的条件(如果有的话)和合伙开业日期;合伙为有限的陈述及各有限合伙人简历;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不管是现金还是其他出资形式)。另外还详细规定了变更登记的内容。注册当局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告书,即发给注册证书,合伙即告成立或产生变更效力。

(二)注册登记的公开

注册当局(贸易部门)须将有限合伙注册内容汇编成册,每个人都可以有偿查阅;任何人都可以从注册当局获得注册证书和经注册当局确认的报告书的复印件或缩印件,并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三)有限合伙合伙人数的限制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人数限制的一般规则是,从事银行业务不得超过10人,从事其他营业不得超过20人。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以下营业:律师业、会计业、股票交易业;另根据1971年1号规章,不限制规模的有限合伙还适用于调查、测量、拍卖、评估、不动产代理、地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也就是说在这些专业技能服务行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数可以超过20个。(https://www.daowen.com)

(四)合伙人变动的公示

任何人在任何企业中不再成为普通合伙而成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必须在政府公报中公告。在作出公告之前,任何这种安排都不产生效力。这是对有限合伙中合伙人变更的特殊要求。

(五)明确贸易部门对有限合伙的注册制定细则

英国《有限合伙法》最后一条规定,贸易当局可以对以下事项制定规则:注册费用;注册官员需进一步履行的义务;注册的格式等。这无形中使有限合伙受政府更多管制。

(六)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则

英国《有限合伙法》第6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合伙经营管理;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他(们)将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但有限合伙人可以查阅帐簿,了解经营状况等。有限合伙并不因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而解散。以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合伙协议可以有不同规定:在有关合伙营业的普通事务出现分歧时,由普通合伙人多数决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中的股份,受让人享有转让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其他合伙人不能因为某有限合伙人的股份受他的个人债务人的索要解散合伙;不经既存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外人可以入伙成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无权通过通知解散有限合伙。

英国的有限合伙法也仅是对有限合伙特殊情况的特殊规范,在《有限合伙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1890年《合伙法》和有关合伙的普通法、衡平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