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第一节 合伙人的对外 代表

由于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松散的经营组织体,它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基于合伙企业的性质,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仍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无论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还是为了使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更为方便灵活而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单独或共同代表合伙企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都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