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四、合伙 企业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依照出资数额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益和分担亏损的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因合伙人的结合而凝聚为一体,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合伙人对自己的财产份额并无任意处分的权利,只有因分配利润或退伙而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时,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才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分离出去。因此,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它透过合伙企业财产的总体而潜在存在,并非一种随时可兑现为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与合伙人的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身份关系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所以,财产份额也不是一种可由所有者任意转让的财产权利。一般说来,它只能转让给同样具有合伙人身份的人。一个合伙人转让了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也就与其他合伙人脱离了原先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作为合伙人的身份也同时消失。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按照据以确定的比例而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特定部分主张排他性的独占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内,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其用途,任何合伙人没有擅自挪用或撤出的权利。

总之,合伙企业财产虽然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性质,但毕竟没有脱离与合伙企业成员的人身联系而成为独立的团体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拥有者是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复合主体,每个拥有者对于合伙企业财产都有自己的财产份额,这与财产权利和成员人身完全脱离的法人财产是一个明显的区别。